村主任墊8萬建活動室,換屆落選後竟扣留10萬畜牧扶植資金,法庭中,面對貪污的指控,白某表示冤枉,稱“我落選村長,又要不到墊資的錢,我就把這筆錢扣下來了”。
(村主任墊8萬元建活動室 落選後扣留10萬扶貧資金)
2012年,時任雷波縣元寶山鄉寶山村村委會主任的白某與村支書李某商議後,決定在村小學樓上修建一層村委會活動室,建房資金由白某、李某墊付。
活動室建好後,項目未獲上級批准,有關部門未撥付建房款。
2013年,元寶山鄉工作人員從雷波縣畜牧局取得人民幣10萬元,用於元寶山鄉寶山村125户困難羣眾“中國夢”主題教育活動畜牧產業發展扶貧項目。
元寶山鄉政府工作人員取出8萬元交予白某。
白某與李某商議決定以購買母豬的方式,將款項發放給村民,但因寶山村鬧豬瘟,他並沒有及時購買小豬發放給村民。
李某稱,後來他當面和打電話都催過白某發錢,但對方卻表示要鄉政府把他墊資修村委會活動室的錢給他才發。
在2014年村主任選舉時,白某告訴村民他有10萬元畜牧發展資金,大家選他,他就將錢發給選他的人。
“後來我落選村長,又要不到墊資的錢,我就把這筆錢扣下來了。”
2015年1月27日,寶山村村民向雷波縣紀委反映此事,在元寶山鄉紀委調查期間,白某將8萬元退還給了鄉政府。
2016年6月17日,白某到雷波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投案。
雷波縣法院兩度公開庭審,並於今年7月審結此案,判決白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小貼士: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的款物,這些特定款物必須專用,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