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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牛添加門事件真相 下架再上架愚弄消費者?

來源:妖孽男    閱讀: 9.8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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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聲明,稱紅牛“產品品質安全穩定”。13日,紅牛飲料重新回到各大超市的貨架上。

紅牛添加門事件真相 下架再上架愚弄消費者?

三天內在超市下架又上架 食品專家稱暴露保健品行業亂象

求證紅牛“添加門”事件真相

核心提示 2月9日,保健食品紅牛飲料被曝違法添加了並未通過審覈的食品添加劑。該事件迅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次日,部分大型超市立刻對紅牛相關產品進行下架處理。

但事件接下來的演變方式讓消費者摸不着頭腦:2月11日,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聲明,稱紅牛“產品品質安全穩定”。13日,紅牛飲料重新回到各大超市的貨架上。1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通報,稱根據在北京、山東等四省市開展的抽檢,未發現紅牛有質量安全問題。

消費者到底該信誰?知名食品安全專家董金獅告訴《法制週報》記者,紅牛“添加門”事件暴露了保健品行業的亂象。紅牛飲料涉嫌違反了現行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卻被一句“符合當時的有關規定”輕輕帶過。雖然業內關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集權”的呼聲甚高,但由於關涉多個部委的切身利益,“集權”一時難以實現。

紅牛“添加門”事件的演變讓公衆摸不着頭腦。

2月9日,哈爾濱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人在接受當地媒體採訪時表示,紅牛飲料存在標註成分與國家批文嚴重不符、執行標準和產品不一致等一系列問題。這一重磅消息拉開了紅牛“添加門”事件的帷幕。

2月1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通報,稱紅牛飲料是1997年申報批准的保健食品,“符合當時的有關規定”。

知名食品安全專家董金獅告訴《法制週報》記者,紅牛“添加門”事件暴露了保健品行業的亂象。現在,紅牛飲料涉嫌違反了現行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卻被一句“符合當時的有關規定”輕輕帶過。

違規添加劑風波

2月19日,《法制週報》記者在長沙市家樂福超市芙蓉店看到,“紅牛R維生素功能飲料”和“牛磺酸強化型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已正常銷售。超市工作人員稱,“產品沒問題,有問題就不會賣”。

之前的2月9日,黑龍江電視臺法制頻道播出特別節目《“紅牛”真相》,報道哈爾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對紅牛產品進行檢查時發現,紅牛飲料罐體配料表及食品添加劑的標註中,檸檬酸鈉、苯甲酸鈉、胭脂紅和檸檬黃4種添加劑並未出現在其國家保健食品批文中。

哈爾濱市食品藥品監督局一分局副局長劉連軍表示,紅牛飲料標註的執行標準經查證爲果味型功能飲料,但是紅牛屬於維生素功能飲料。執行標準和產品不一致,按照相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經營。

2月10日、11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連發兩份《聲明》,力證其產品合法合規,不存在任何非法添加。

紅牛“添加門”事件曝光後不久,2月11日,長沙家樂福等超市主動將紅牛下架。

2月11日,哈爾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又公開表示,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是衛生部1997年7月4日批准的保健食品。根據當時保健食品註冊管理的有關規定,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說明書可只載明主要原料。

2月11日,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發出一份《關於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的長期抽檢情況說明》,稱紅牛“產品品質安全穩定”。

2月13日,紅牛飲料在家樂福全國門店恢復上架。

2月1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紅牛飲料檢驗結果的通報》,稱相關部門對紅牛11個批次的產品進行了抽檢,“符合規定,尚未發現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關於紅牛飲料原料標註的合法性問題,覈查結果爲,紅牛飲料是1997年申報批准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爲抗疲勞;批准證書只載明主要原料,未載明苯甲酸鈉、檸檬酸鈉、胭脂紅、檸檬黃等,符合當時的有關規定。

但同時,檢查中發現,紅牛飲料生產企業在標籤標識等方面存在不規範的問題,監管部門已責令其限期改正。#p#副標題#e#

律師: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產品就涉嫌違法

雖然哈爾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先後急忙出來“澄清”,但這一做法反而讓公衆一臉茫然。

記者注意到,其實問題的核心是:紅牛產品到底是執行1997年申報時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還是執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在看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通報》後,知名食品安全專家董金獅稱該通報與現行的國家標準完全相左。

董金獅表示,由衛生部2011年4月20日發佈並於2011年6月20日正式實施的強制性國標《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顯示,對於“咖啡因”這種食品添加劑,其適用範圍爲“可樂型碳酸飲料”,最大適用量爲每公斤0.15克。

董金獅說,單就“咖啡因”這一食品添加劑來說,紅牛產品就存在雙重問題:一是咖啡因不能適用於維生素功能飲料,二是紅牛R維生素功能飲料中,咖啡因的含量是每升200毫克,超過了國家標準每升150毫克。

另外,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說明書中可只載明主要原料這一做法,在2005年國家藥監局接手負責保健食品領域後予以廢止,此後的批准證書及說明書要求必須標註全部原料。

那麼,評判紅牛產品是否違規,到底是以1997年執行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還是2012年執行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月17日,《法制週報》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紅牛公司消費者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記者提出問題的答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在網站上發佈了相關的公告。”

董金獅曾就上述問題諮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人士告訴他,早在2011年5月,該局曾就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有關問題請示衛生部。這份《衛生部關於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問題的覆函》提到: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定。考慮到保健食品監管的特殊性,對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中的有關要求執行。而紅牛的產品正屬於這一情況。

董金獅認爲,紅牛“添加門”事件,正折射了保健品行業的亂象。爲何2012年的保健品卻還是執行1997年的法規?董金獅認爲,食品安全的“九龍治水”現象,其實反映了部門利益在作祟。雖然業內關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集權”的呼聲甚高,但由於關涉多個部委的切身利益,“集權”難以一時實現。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指出,“符合當時的有關規定”一說,從法律角度來說值得商榷。1997年執行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的。但《食品衛生法》已於2009年6月1日起廢止,取而代之的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目前監管保健品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李健律師說,新法取代舊法時,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以食品爲例,如果某食品符合《食品衛生法》要求,卻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那麼在2009年6月1日起生產的該產品就涉嫌違法,2009年6月1日前,該產品不違法。

紅牛飲料到底有沒有問題

在紅牛R維生素功能飲料包裝上,標註了適宜人羣爲“易疲勞者”,不適宜人羣爲“少年兒童”。

董金獅說,“功能飲料”並不是藥品,過量或是錯誤的飲用,會造成身體負擔。同時他指出,如果身體健康,無特殊需求,不建議購買功能型飲料。特別是孕婦、兒童、病人以及老年人慎重使用。高血壓、心臟病患者也不能喝這類飲料。

董金獅還告訴記者,紅牛的快速提神作用是由於其中添加的咖啡因成分。咖啡因有一定的利尿、脫水的作用,會進一步加重體液的流失。同時對中樞神經有刺激作用,不利於疲勞的恢復,因此在大量運動出汗後不適合飲用含大量咖啡因的飲品。

李健律師指出,食品廠家在表述產品的適宜人羣時,雖無法定義務必須進一步細化,但從商業道德和自身發展來說,如果市場普遍發出了質詢的聲音,廠家如能作出更進一步的產品功能解釋,相信在尊敬消費者的同時也能取得消費者的信任。

事實上,記者注意到,消費者對紅牛產品一直質疑不斷。

據媒體報道,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發佈公告稱,泰國產的“紅牛”飲料咖啡因含量普遍超過我國衛生標準要求,禁止進口泰國產“紅牛”飲料。2009年,奧地利生產的紅牛能量飲料先後被德國和中國臺北檢驗出含有毒品可卡因,香港有關部門隨後在三款紅牛飲料中查出含可卡因。

董金獅透露,紅牛“添加門”事件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相關部門下一步可能會整治保健品行業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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