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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問題多 禁而不止的代孕面臨兩難困境

來源:妖孽男    閱讀: 2.3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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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問題多 禁而不止的代孕面臨兩難困境

借腹生子,娃娃落地後的困頓

衛生部的規章禁止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但如何查處此類現象,違規“代孕”發生爭議後孩子應該歸哪一方所有,父母對孩子的權責如何分配等問題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空白,由“借腹生子”引發的爭議時有發生

“借腹生子”,如果有人反悔,孩子應該歸誰?近日,一場因疑似“請人代孕”而引發的撫養權爭奪戰在福建省思明區法院打響。

女方起訴主張孩子應該歸她,並要求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直至孩子年滿18歲;而男方則辯稱,雙方只是代孕關係,他出錢請女方生孩子,理所當然擁有孩子的撫養權。

日前,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女方,男方需承擔64萬元撫養費。

老年喪女請人代孕

張強是一家電子公司的老闆,名下擁有多處房產、車庫,他投資開辦的公司每年納稅就有30多萬元,是個小有成就的企業主。他原本還有個羨煞旁人的家庭——與妻子相識於大學,婚後一年兩人生了一個女兒,生活幸福、美滿;女兒是夫妻二人心中的“驕傲”,多才多藝,拉得一手好小提琴,成績優異,中考時高分考入廈門一所知名重點中學……一切看起來都在向令人羨慕的方面發展。

然而,2004年,張強女兒遭遇車禍,被撞成植物人。“經過三年的治療,孩子最終還是不治身亡。”談起往事,張強仍悲痛不已。正是因爲失去了孩子,張強纔會想再要一個孩子。但是,“妻子已年近半百,不適合再生育。”

對孩子的渴望讓張強想到了通過代孕實現願望。在代孕中介的介紹下,他認識了一個叫曉琳的年輕女子,並約定請她幫忙代孕。

“當時說好代孕期間生活費是每月5000元,抱小孩時再付20萬元,不過沒有籤書面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張強說,曉玲和他開始交往後不久,就以“無法保證生了小孩能拿到錢”爲由,不時哭鬧。

爲了代孕順利進行,張強總是在經濟上慷慨解囊,“後來每月生活費改爲1.5萬元,先後至少給了20幾萬元現金。”#p#副標題#e#

爭搶孩子鬧上法院

2012年3月,曉玲生下一個女孩芳芳(化名)。孩子的到來,讓張強夫妻喜出望外,他們覺得“後繼有人”了。很快,二人找到曉玲要孩子。他們認爲,既然是“代孕”,曉玲也收了錢,生了孩子當然應該歸付錢的一方。

但是,曉玲卻拒絕將孩子交給張強夫妻,並否認自己是“代孕”者,聲稱孩子是她與張強的感情結晶,她深愛自己的孩子,“不忍心在孩子剛出生時就送離身邊”。

張強夫婦幾次三番找到曉玲,試圖“溝通”。但是曉玲的態度堅決。張強感到憤怒,他覺得曉玲作爲“代孕媽媽”,結果卻違反“代孕”協議,想把孩子留在身邊,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利用孩子敲詐錢財。於是,在孩子出生後第三天,張強就拒絕再爲曉琳“坐月子”買單,不僅沒有再給曉琳每個月1.5萬元的生活費用,連“對孩子的奶粉錢都不聞不問。”

在幾次要求“要回”孩子未果的情況下,張強甚至覺得“孩子不是自己的骨肉”,要求對孩子進行親子鑑定。但鑑定結果表明,芳芳是張強與曉玲的孩子。

由於之前的“代孕”協議,曉琳很早就辭掉工作,沒有經濟收入,在被停止“物質供應”的情況下,她根本無力撫養孩子,於是,她把張強告到法院,要求張強給付孩子撫養費。

孩子沒了還得給撫養費

面對曉琳的指控,張強顯然“有備而來”。他認爲“自己和妻子受過良好的教育,家庭條件優越,能夠爲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長條件”,因此要求法官將孩子判由自己撫養。

而曉玲不依不饒,她強調,孩子是自己親生的,只想自己撫養。最重要的是,孩子剛出生,需要媽媽母乳餵養,不宜離開母親,請求法院判令讓張強支付撫養費64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張強、曉琳對芳芳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宜,張強應當支付芳芳的部分生活費、教育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爲止。

最終,法院判決芳芳歸曉玲撫養,張強需支付給曉玲撫養費64萬元,並以芳芳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同時爲了保證錢全部用於撫養孩子成長,曉玲可按月支取3000元用於撫養孩子,張強有權對孩子撫養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監督,曉玲當月支取的撫養費如需超過3000元,應徵得張強的同意。#p#副標題#e#

禁而不止的代孕面臨兩難困境

在審理中,張強一直認定自己與曉玲之間存在“代孕”協議,因此孩子應該由自己撫養。對此,思明區法院民一庭法官俞偉強表示,僅從張強提交的證據來看,無法認定存在“代孕合同”,即便雙方簽訂了“代孕合同”,其法律效力仍然是無效的。

代孕合同,即爲代孕方與求孕方約定在代孕中雙方權利義務的有償合同。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代孕合同作出明確規定,但衛生部於2001年頒佈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爲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根據該規定,禁止實行代孕技術,只允許採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通過妻子的子宮進行懷孕。從生育權和親權的角度來看,目前受法律保護的生育權主體僅限於締結了婚姻關係的夫妻。合法的生育應以結婚登記並辦理準生證爲條件。代孕方將基於血緣關係的親權通過代孕合同轉移給求孕方,違反了親權專屬於父母,不得讓與、繼承或拋棄的原則。從代孕合同的本質來看,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爲“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爲商品交易的對象。以上兩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應屬無效。

近年來,“借腹生子”引發的民事糾紛不斷。爲防止法律糾紛和倫理危機,衛生部出臺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禁止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從而在法律層面堵截了“借腹生子”。

但是,目前如何查處此類現象?發生爭議後,孩子應該歸哪一方所有?還有,關於孩子的權責如何分配?諸多問題法律上仍然存在空白。

“這是一個兩難的困境。”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說,一方面借腹生子違反社會倫理道德,而另一方面,不孕症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上世紀80年代的一次調查統計,世界上的不孕患者人數爲8000萬~1.1億。這些不孕夫婦“圓夢”的需求也是客觀存在的。

由於代孕協議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雙方發生爭議或者出現反悔的情況,就不能按協議約定來解決問題,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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