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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產檢門”事件引爭論

來源:妖孽男    閱讀: 1.3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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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產檢門”事件引爭論

先後9次到醫院產檢,其中兩次B超檢查結果顯示胎兒“遠端顯示不清”或“欠理想”,但院方未告知其進行進一步檢查,最後孕婦曾秀靜產下一名缺左腳的嬰兒。曾秀靜認爲,南海婦幼保健院的這一行爲致使嬰兒健康權受損,也剝奪了其作爲母親的知情選擇權,要求賠償56萬元。被告醫院則認爲此事件中自己不存在過錯。近日,(廣東)佛山“產檢門”事件在南海法院開庭審理,產檢後仍生下缺如兒醫院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比例大小成爲爭論焦點。

原告索賠56萬 被告只願賠5萬

庭審中,曾秀靜與丈夫容輝奇攜快一歲的兒子小志(化名)作爲原告。

“如果再有一次選擇的話,我寧願不要這麼痛苦,我寧願帶一個健康的寶寶來到這個世界上。”曾秀靜表示,在2次B超產檢結果均顯示“遠端顯示不清”或“欠理想”的情況下,南海婦幼保健院沒有建議其進行進一步的檢查,也沒有書面告知其風險,直到分娩當天最後一次產檢時才告知其“胎兒有異常”,使她不得不生下左腳缺如的兒子。醫院診查中存在的過錯致使嬰兒健康權受損,而其未履行告知的義務也損害了夫婦倆的知情選擇權,因此向南海婦幼保健院索賠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後續治療費及假肢安裝費合計56萬餘元。

對此,被告代表南海婦幼保健院超聲科負責人及其代理律師表示,原告嬰兒缺左腳是先天畸形而非醫院診療行爲所致,醫院沒有致其損害,因此他並不是適格原告。同時,足部缺如不在B超必須診斷的範圍內,也不屬於省衛生廳所規定的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六大嚴重畸形之一。因此,醫院認爲自己沒有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爲,不存在過錯,只願給予人道主義援助5萬元。

爭論焦點:父母知情選擇權和嬰兒生命權

庭審中,曾秀靜的代理律師楊新以醫學專業書《胎兒畸形產前超聲診斷學》作爲證據,指出如果醫院按照科學規範的操作方法,原本應能檢查出腳掌是否完整這樣的大問題。醫院方面對此辨稱,原告引用的例子有以偏概全之嫌,“專業書中也寫明瞭缺足這類嬰兒殘疾發生率爲萬分之二,檢出率只有30%左右。”因此醫院對孩子殘疾並沒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對此,楊新提出,儘管胎兒的左腳缺如不是醫院的行爲造成的,但醫院在整個診查過程中,沒有按照相關程序履行告知義務,從而損害了曾秀靜夫婦的知情權利,從而剝奪他們的選擇權,小志的出生與院方的行爲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院方對此迴應說,按照醫學相關規定,單足缺如並非引產的必要條件,哪些情況必須引產是有具體規定的。同時,這個案件還存在生命的價值問題,即使在25周之後診斷出左足缺如,也不應該引產。該案中胎兒並非高度殘疾或癡呆缺陷兒,不屬於廣東省衛生廳所規定的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六大嚴重畸形之一,不能因此剝奪了他的生命權利。“對於你們的遭遇我們也很同情,希望能以其他方式盡綿薄之力,幫助你們撫養孩子。”院方負責人表示。

司法鑑定:醫院承擔一至兩成責任

爲了解醫院診療行爲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過錯比例大小,庭審前南海法院委託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此事進行鑑定。由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醫療過錯鑑定意見書》顯示,該案中患兒左足缺如是其自身發育異常所致,有關技術指南也沒有對胎兒肢體末端做出具體的診斷要求,現有的B超檢查技術並不能檢查出所有的胎兒畸形;另一方面,足缺如不是醫學上終止妊娠的絕對指徵,因此該患兒的出生與醫院的醫療行爲沒有因果關係。

另一方面,該鑑定意見書認定,儘管醫院未即時診斷出胎兒左足缺如沒有違反有關規章,但其存在對患兒左足缺如未盡到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的醫療過錯,應對患兒殘疾承擔10%—20%的賠償責任。

由於原被告雙方在過失責任判定上存在較大分歧,庭審結束後本案沒有當庭宣判,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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