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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需要體檢的詳細項目

來源:妖孽男    閱讀: 1.8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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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公務員需要體檢的詳細項目

風溼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張壓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牀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結核、淋巴結核等,臨牀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溼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大動脈炎、血管閉塞性脈管炎、雷諾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最新修改

2010年3月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下發發相關通知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訂爲“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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