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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師大殺人案開庭:被告人滕某被控故意殺人罪

來源:妖孽男    閱讀: 4.1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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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民衆關注的四川師範大學殺人案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雙方家屬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鑑定專家、媒體記者共計二十餘人現場旁聽了庭審。

川師大殺人案開庭:被告人滕某被控故意殺人罪

川師大殺人案嫌犯

公訴機關指控,滕某因瑣事與同宿舍同學蘆某某產生矛盾。事發當天0時許,滕某在學習室持菜刀連續砍擊蘆某某,致其當場死亡。0時40分,民警現場擋獲滕某。經鑑定,滕某患有抑鬱症,對該違法行爲評定爲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公訴機關認爲,滕某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作案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辯護人分別訊問了被告人,公訴人出示了本案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指控證據。辯護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進行了質證。法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通知鑑定人出庭,通過視頻連線方式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鑑定人就其鑑定資質、鑑定程序、鑑定依據等進行說明。

川師大殺人案開庭:被告人滕某被控故意殺人罪 第2張

川師大殺人案嫌犯

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滕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主動投案,現場未抗拒抓捕,並如實供述,應爲自首,且是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法醫精神病學鑑定意見是由有資質的機構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鑑定結論是公正的,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滕某威脅同學報警,在抓捕現場與民警對峙幾分鐘,不應當認定爲自首。滕某作案時意識清醒,目標明確,有預謀,應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請求對其從重處罰。

因被害人蘆某某生母所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沒有明確的賠償數額,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本案的民事部分擇日再審。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據悉,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前,召開了庭前會議,主要就指控證據、事實和量刑情節徵求各方的意見。各方均不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同時會上還確定了鑑定人出庭等程序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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