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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嫖宿幼女罪 能夠更好的保護幼女?

來源:妖孽男    閱讀: 2.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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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嫖宿幼女罪 能夠更好的保護幼女?

  廢除嫖宿幼女罪 或將更好地保護幼女

廢除“嫖宿幼女罪”,反而能夠更好地保護幼女。這貌似一個悖論,連懲罰犯罪的罪名都“廢除”了,還能起到“保護”的作用嗎?唯有細究,人們方能發現其中深藏的祕密。

提出這一論點的,是兩位著名的女性。一位是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執委、中華女子學院女性學教授孫曉梅,另一位是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副主席甑硯。作爲女性,又長期從事婦女工作和研究的高級人才,其所見如此同一,絕非偶然。

孫曉梅的核心觀點是:“嫖宿幼女罪”刑罰畸輕。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規定,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從重論處。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情節嚴重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與孫曉梅不同,甑硯則進行了實際調查,提供了調查數據:2000年至2004年的5年間,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處罪犯240人,平均每年審理嫖宿幼女案約35起,判處罪犯約48人;但是,到了2009年,一年內公安部門就抓獲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從犯罪嫌疑人到罪犯,只差一個法律確認的程序。雖然公安機關抓獲的還只是犯罪嫌疑人,但是,2009年一年抓獲的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超過了2000年至2004年5年平均每年判處犯罪人數的3.6倍。這就出現了兩個疑問:是嫖宿幼女案突然成倍地增多了呢,還是把“姦淫幼女罪”即“強姦罪”當成“嫖宿幼女罪”進行審理,從而“保護”了一些特殊身份的強姦犯了呢?如果真是嫖宿幼女案突然成倍地增多,就說明“嫖宿幼女罪”的設立,沒有起到打擊犯罪,保護幼女的初衷;反而是“鼓勵”了犯罪,危害了幼女。客觀地判斷,嫖宿幼女的案件或許有所增加,但是,犯罪嫌疑人突然之間按照幾何倍數增加,是不正常的。唯一的解釋,便是“嫖宿幼女罪”成了某些特殊身份人物的保護傘、免死牌。

那麼,“嫖宿幼女罪”究竟“保護”了誰?2008年泉州職業中學校長嫖宿幼女案、2009年雲南富源法官嫖宿幼女案、2009年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2011年陝西略陽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是幾件影響較大的同類典型案件。人們僅從這些案件的名稱中,就能清晰地看到,“嫖宿幼女罪”實際“保護”的是誰了。它“保護”的,就是所謂“法官”、“中學校長”、“ 公職人員”一類具有特殊身份的人。

“嫖宿幼女罪”一經設立,就等於承認了幼女賣淫的事實。而我國法律規定,十四周歲以下的女孩子屬於未成年人,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尚不具備責任能力,即便違法也一概不負法律責任。由於幼女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因而,“幼女賣淫”是被引導,被欺騙,被利用,甚至是被強迫的,正因如此,所謂“嫖宿幼女”實際就是“強姦幼女”,應當而且必須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廢除“嫖宿幼女罪”,進而從重懲處犯罪分子,從而更好地保護幼女,不是悖論,而是切實打擊犯罪,關懷未成年人,特別是關懷女孩子健康成長的好建議。提出這一建議的人大代表孫曉梅和政協委員甑硯可謂心繫女性,別具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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