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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假老婆"辦離婚與"小三"領證原配告上法庭

來源:妖孽男    閱讀: 1.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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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李亞玲在家裏接到一個陌生女人的電話,對方竟然聲稱她的老公王小松,早就同她辦過離婚和自己在一起了。而更加離奇的是,李亞玲去民政部門一查,發現自己竟然真的和王小松離婚了。一番折騰後,李亞玲才搞明白,原來有人冒充她,和王小松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而之前打電話的那個陌生女人,在自己“被離婚”後,已經和王小松領了結婚證,還生了個小孩。憤怒的李亞玲決定提起刑事自訴,將王小松告上了法院。最終,王小松被判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之後,王亞玲又將維權進行到底,提起離婚訴訟,於近日獲得了相應的賠償。

僱"假老婆"辦離婚與"小三"領證原配告上法庭

驚聞真相

去年一個陌生女人的電話

才知自己早已“被離婚”

2006年,26歲的李亞玲經人介紹嫁給了大他13歲的王小松,當年5月,他與王小松在南京建鄴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四年後,她和王小松先後生了三個孩子,第一個兒子生於結婚當年,2008年兩人又有了一對雙胞胎女兒。去年1月初,李亞玲接到了一個莫名其妙的電話。一個陌生女人在電話中說,“王小松已經和你離婚,和我結婚了。我纔是王小松合法的老婆,不信你找王小松,離婚證他那都有,你也可以到民政局去查。”李亞玲突然聽到這樣的事情幾乎崩潰,但她沒有直接找老公對質,而是於次日到建鄴區民政局查詢,竟發現自己真的與王小松“離婚”了。檔案裏赫然記錄着,2007年12月,“她”本人在區民政局與王小松辦理了“離婚”手續,區民政局頒發了離婚證。但是,這份離婚證,她作爲當事人卻從來沒有見到過。

民政局無法撤銷離婚證

建議她用法律手段解決

李亞玲這才明白,王小松在騙她,那個打電話的女人肯定是“小三”無疑了。

但自己明明沒去離婚,這離婚證書是怎麼發出去的呢?李亞玲就此質詢建鄴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慌忙翻出檔案一看,果然發現了可疑之處,表格上李亞玲的照片很模糊。

而且,李亞玲隨身還帶着結婚證原件。按照規定,離婚時,結婚證是要被收走的,如果是李亞玲本人去離婚,她應該沒有結婚證纔對,除非她自己以結婚證丟失爲由不將結婚證上交。而如果不是蓄意鬧事或者欺騙別人,一個離了婚的人留着結婚證是沒什麼意義的。

民政局研究了一下,確認這場離婚確是一場騙局,當時和王小松到民政局離婚的,不是李亞玲本人,而是另一個女人,而那個女人是誰,他們現在也搞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王小松和那個女人出具的證件,形式上都已經齊備了,而至於那些證件的真實性,民政局沒有審查,他們認爲,自己也沒有這個能力去審查。所以,民政局拒絕了李亞玲要求撤銷離婚證書的請求,聲稱他們無能爲力,“你去打官司吧”,民政局建議李亞玲走訴訟渠道。

法庭交鋒

虧心丈夫不敢進行筆跡鑑定

法院判決離婚無效

去年2月,李亞玲將建鄴區民政局告到了建鄴區法院,王小松騙取了離婚證,違背了自己對婚姻關係的真實意願,而民政局在工作中沒有審查出這一情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無效。庭上王小松聲稱,自己與冒名女子騙取離婚證,這只是李亞玲單方面的說法。但是,有一個問題王小松卻怎麼都無法自圓其說。李亞玲於2008年10月生了一對雙胞胎女兒,而孩子正是王小松的。如果李亞玲2007年自願和王小松離婚,那麼她爲何還要在2008年爲王小松生孩子呢?對此,王小松稱,當時李亞玲懷孕,他還給過李亞玲1萬元要求李亞玲打胎,意思是李亞玲爲他生孩子是自願的,不是他逼的。

當法院詢問王小松,要不要對文件上“李亞玲”的簽字進行筆跡鑑定時,王小松卻連連搖頭表示不申請,顯得十分心虛。最終,法院審查各種證據後,判決民政局發的離婚證無效。同時,李亞玲對王小松以重婚罪提起的刑事自訴案件,也告到了法院。王小松替自己辯解說,他在與李亞玲結婚後,兩人感情一直不好,由於各方面原因兩人沒有去辦理離婚手續,因此,自己纔到安德門保姆市場找了一個和李亞玲長得有點像的女人冒充李亞玲辦理了離婚,並和第三者趙小紅領了結婚證。王小松表示,對自己的行爲非常後悔,但是,自己後來和趙小紅又生了個小孩,等於自己要養四個小孩,還要贍養老母,請求從輕處罰。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各項情節及認罪態度,判處王小松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負心漢被判緩刑

勝訴妻子堅決要求離婚

王小松受到刑事處罰後,事情還並沒有結束。“你王小松不是想離婚嗎,我就徹底成全你”,在刑事判決生效後,李亞玲認爲王小松在婚姻中存在嚴重過錯,請求法院判令自己和王小松離婚,並判令王小松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三個孩子由王小松撫養,此外,將他們之前所居住房的使用價值和財產利益判歸自己所有,並由王小松承擔訴訟費。最終,經過調解,雙方同意兒子由王小松撫養,雙胞胎女兒由李亞玲撫養,王小松每月付撫養費350元直至兩雙胞胎女兒成年,雙方共有的房屋,李亞玲分得60%,王小松分得40%,共同債務3000元,由雙方各半分擔,王小松賠償李亞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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