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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違停一個月被罰16次 因這細節將交警告上法院

來源:妖孽男    閱讀: 1.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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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同一條路一個月16次違停處罰

男子認爲交警沒告知且有違法之處,將交警部門告上法院 交警稱,該路段道沿施劃了禁止停車標線

男子違停一個月被罰16次 因這細節將交警告上法院

認爲交警的行爲有違法之處,在向交警支隊提出行政複議之後,他又將兩級交警部門告上了法院。

路邊停車

男子一個月被罰16次

46歲的雷先生是陝西佳縣人,一直在西安以賣菜爲生。2017年8月,他搬到了開元路的菜市場。當年8月至9月,他多次將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車停放在開元路上。去年9月初,他再次在開元路停車時,從後視鏡發現有人正在拍照,“我委託別人查詢後才發現,在短短的一個多月時間裏,我的車有16次違停記錄,計扣分48分,罰款3200元。”

雷先生說,經開大隊民警以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爲由”下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認定他停車時違法,要求接受處罰,“我認爲交警的行爲有違法之處。”

他認爲未告知違停

交警處罰不合規定

雷先生說,交警作出了16次處罰,但並未在車身粘貼過處罰通知,或以短信、電話的形式告知,使他一直處於不知情狀態,導致他未能及時糾正。另外,經開大隊出具的他違法停車處罰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我只是在路邊停車並未在駕駛狀態,所以,交警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2017年10月,雷先生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經開大隊的具體行政行爲。

針對雷先生疑問

交警一一回應

2017年12月26日,交警支隊向雷先生出具了行政複議決定書。在這份決定書裏,經開大隊對雷先生的疑問一一給予解答。

爲什麼沒有貼處罰通知,也沒有告知?

經開大隊稱,民警在開元路日常巡查時,發現雷先生2017年8月5日至9月9日先後16次將車停放在路旁道沿施劃有黃色禁止停車標線的非機動車道上,執勤民警拍照取證錄入違法系統。雷先生認爲交警部門未進行合法抄告並通知,程序違法。事實上,該路段道沿施劃了禁止停車和臨時停車的禁止標線,明確告知了駕駛員該路段嚴禁停車。作爲駕駛人應當熟悉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不存在當事人認爲的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

適用法律有沒有問題?

經開大隊稱,當事人認爲他只是在路邊停車,並非行駛狀態,交警部門對其進行處罰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第二十五條,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該路段道沿施劃了禁止停車和臨時停車的禁止標線,當事人無視交通標線,多次違法停車,事實清楚,交警部門對其進行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交警支隊認爲,根據雙方當事人書面陳述、證據照片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信息查詢結果可知,交警經開大隊對雷先生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爲。

開元路鳳一至風二段

路東有車位 路西禁停

2018年1月22日,雷先生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法院撤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做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並依法重新裁定,請求撤銷經開大隊對他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等。

2月26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3月17日,雷先生收到了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的傳票,該案將於3月23日上午開庭。

昨日上午,華商報記者在開元路看到,開元路鳳城一路至鳳城二路之間的道路東側,施劃的有停車位,有收費員在收費,而路西側,是黃道沿,也有禁停標誌。儘管有禁停標誌,仍然有很多車在此違停。雷先生稱,此前,他的車在這一路段的道路兩側都停過,路面上有停車位。華商報記者在現場看到,道路西側的道沿是黃色的,車位也被抹掉了,附近居民說,最早,這裏的確施劃的有車位,但已經抹掉了。 華商報記者 卿榮波

知道一下

黃道沿邊停車 不貼條扣3分罰200

昨晚,華商報記者從交警部門瞭解到,從2017年8月份開始,只要是在西安市施劃有黃色標線的道沿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黃道沿邊停車,交警部門不再貼條,而是拍照取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扣3分、罰款200元的處罰。

交警介紹,之所以這種違停比一般的違停處罰嚴苛,是因爲黃道沿屬於交通標線,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機動車違反禁令指示處扣3分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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