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肚疼手術致十級傷殘 多次錯失治療時機

來源:妖孽男    閱讀: 2.8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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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1歲的小女生文文(化名)因爲肚子疼被家人緊急送到連雲港市婦幼保健院就診,不曾想,手術後22天腹腔引流管持續流淌引流液,最後司法鑑定結果顯示醫院過錯造成其十級傷殘。

肚疼手術致十級傷殘 多次錯失治療時機

日前,患者家屬就此向本網投訴連雲港市婦幼保健院醫生專業認識不足,對患者及家屬抱着應付態度,放任病情發展,導致患者多次錯失治療時機,最終造成孩子無辜致殘,希望依法討回公道。接到投訴後,7月13日、14日記者趕赴連雲港進行了調查。

事發:女童術後持續流淌引流液,家屬數次質疑醫生處置不當

半年多來,文文的外公蔣學富一直爲孩子的事情跑醫院、跑衛生局、跑司法鑑定中心。“反正我退休了,我一定要爲孩子討個公道!”蔣學富說。

2015年10月28日,文文突然說肚子疼,家人趕緊把她送到連雲港市婦幼保健院就診。一系列檢查後,醫生診斷其患有卵巢畸胎瘤,需要住院手術。“當時我們就問兒外科接診的王姓醫生,這個手術在你們醫院有無先例,能不能做?她回答說這個手術經常做,沒問題”,蔣學富說,孩子畢竟年齡小,又聽說是畸胎瘤,家人對醫院能不能做這個手術比較謹慎,當時特地問了醫生,如果不能做,他們準備到南京兒童醫院住院手術。在得到肯定的回答後,他們決定在連雲港市婦幼保健院做手術。

手術進行了2個小時,過程中醫生告訴家屬畸胎瘤與右側卵巢扭轉在一起,需要右側附件切除,徵求家屬意見。“手術結束後,醫生告訴我們手術很成功,當每天腹腔引流管引流液低於10ml就可以拔管,住院十天左右可以出院。”可是,事實並不是如此。

蔣學富說,術後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18日長達22天,文文的腹腔引流管持續流淌引流液。期間,家屬多次向手術醫生反映這樣的情況不太正常,並希望醫院採取有效措施,但開始並沒有引起醫生的足夠重視,直到後來他們向院長反映,醫院才先後兩次請來連雲港市第一人民醫院和第二人民醫院的專家前來會診。然而會診依舊沒有及時查明原因,會診中,院方的手術醫生堅持認爲手術診斷是正確的,治療是及時規範的,手術過程沒有問題。

引流液依舊持續流淌,連雲港婦幼保健院卻無法查明原因,在家屬的要求下,11月19日文文被轉院到南京市兒童醫院治療。南京市兒童醫院通過腹腔鏡探查,發現文文右側輸卵管殘端與乙狀結腸及大網膜粘連,大網膜與腹膜產生大量膠質種植轉移。經過南京市兒童醫院的再次手術,文文的大網膜被完整切除,引流液止住。但腹膜上大量的膠質種植無法完全切除,需要定期檢驗,甚至需要再次手術。

進展:司法鑑定確定醫院過錯,女童後續治療費雙方再起紛爭

蔣學富說,從南京市兒童醫院回連雲港後,他們多次到連雲港市婦幼保健醫院討說法,但院方堅稱他們診斷和治療沒問題,雙方多次交流無果。他們又向連雲港衛生服務中心進行投訴和求助。連雲港衛生服務中心醫政處處長朱利文在接受本網就患者投訴覈實時稱,他們接到投訴後高度重視,經過多次協調醫院和患者家屬,最後雙方協議一致,進行司法鑑定。

2016年3月24日,連雲港正達司法鑑定中心經過嚴格的鑑定程序,依法出具鑑定意見書,認定連雲港市婦幼保健院手術記錄中沒有記載畸胎瘤是否破裂、網膜腹壁等種植的情況及取結節送病理記錄、如何取出腫物的過程等,存在手術記錄不詳細等病歷書寫不規範的醫療過錯。

同時,畸胎瘤手術對於腫瘤取出技巧要求高,避免破裂污染盆腔,需要用大量生理鹽水或者葡萄糖水反覆沖洗腹腔,避免發生化學性腹膜炎及盆腔種植,醫院存在對卵巢畸胎瘤認識不足,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醫療過錯。

綜合得出結論:連雲港市婦幼保健院承擔95%以上過錯責任;文文後續治療費用以實際發生費用爲準。2016年4月21日,該中心因患方申請,依法作出患者文文大網膜切除,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的司法鑑定結論。

“司法鑑定後,婦幼保健院賠償了240541元,已經結算。文文後來又去北京2次檢查治療,每次花費8000多元,醫院給予了報銷。但今年7月再次去北京治療,醫院不同意報銷,雙方再起紛爭。”蔣學富說,爲此,他已經跑醫院溝通很多次,還是沒法解決。

對此,7月14日,連雲港市婦幼保健院副院長顧揚在接受記者覈實時說,這起投訴院方是重視的,醫患雙方接觸很多次,鑑定結論雙方都認可,前期的補償已經到位。後期的治療費用,醫院並不是不承認不支付,是希望雙方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能友好協商,請個權威的機構對孩子的病情恢復做個評估,儘量一次性解決,避免雙方牽涉更多的精力。

醫院的說法,蔣學富表示不能接受,他認爲,孩子的病情恢復是個漸變的過程,有可能好,也有可能需要再次手術,這個是無法預估的,醫院的做法實際上是在刁難,他們不能接受。對此,記者將繼續關注。

延伸閱讀:十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十級傷殘

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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