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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依法重婚” 女子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來源:妖孽男    閱讀: 5.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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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達州市通川區一女子近期遭受了一件煩苦衷:成婚近17的老公忽然成爲了他人的丈夫。想告他重婚吧,法院下達的有關法令文書上白紙黑字載明他們的婚姻不受法令庇護。“但是我有和老公的成婚證呢,我的婚姻咋就不受法令庇護了呢?”

丈夫“依法重婚” 女子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女子:我老公爲啥能“依法重婚”?

3月26日,一位女子找到記者,稱本身的老公居然“依法重婚”。

男子名阿蓮(假名),是通川區某鎮村民。

阿蓮報告記者,1995年7月18日,她和阿林(假名)打點告終婚掛號,1996年生下兒子。夫妻婚後豪情很好,前後一塊兒在福建、達州等地務工。但從2011年起頭,丈夫起頭對她日漸淡漠,並於2011年9月向通川區羣衆法院告狀仳離。在庭審中,法院就此案作出了民事裁定,駁回了被告的告狀。

“原以爲離不結婚了,哪懂得2011年10月18日,我老公又和別的一個女人掛號成婚了,12月還公開舉辦了隆重的婚禮,”阿蓮說:“我獲得動靜後起首想到的是他犯了重婚罪,他卻說他如今的成婚證纔是依法獲得的。”

“他明明是重婚,爲啥仍是依法的呢?”阿蓮對此感觸利誘。

《民事裁定書》:其婚姻不受法令庇護

本來原理,通川區羣衆法院在2011年9月27日下達的《民事裁定書》曾載明阿林和阿蓮二人的婚姻關係不受法令庇護。

阿蓮給記者供給了一份編號爲(2011)通川民初字第2411號的《民事裁定書》。

該裁定載明:經審理查明,被告與原告未到婚姻掛號構造打點成婚掛號,其婚姻關係不受法令庇護,被告提起仳離的訴訟哀求依法不能建立。按照《中華羣衆共和百姓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最高羣衆法院《關於合用<中華羣衆共和百姓事訴訟法>多少問題的定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劃定,裁定以下:駁回被告的告狀。

阿蓮以爲,恰是由於《民事裁定書》上“其婚姻關係不受法令庇護”這句話,才讓其老公斗膽的和別的一個女人又支付告終婚證。

“我明明是有成婚證的,在法庭上也出示了的。我老公的告狀書上都認可和我成婚了的,他只是哀求仳離,法院憑啥要說我的婚姻不受法令庇護呢?”阿蓮給記者出示了她和阿林的成婚證書,同時也出示了民政部分爲其出具的“環境失實”證實。#p#分頁標題#e#

在阿蓮供給給記者的阿林告狀仳離的《民事告狀狀》上,記者看到了以下表述:“1995年6月原原告相識愛情同居餬口,1996年4月3日生養一子,1997年8月補辦告終婚證。”

阿蓮也認可,當初辦成婚證時,她和阿林都在下班,並未親身到婚姻掛號構造打點成婚手續,而是拜託桂林的父親前往打點的。“由於他父親是村羣衆,辦手續要便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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