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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實施 能否解開醫療維權困局

來源:妖孽男    閱讀: 1.8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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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涉及“醫療損害責任”的專門章節備受關注。至此,處理醫療糾紛的“醫療過錯損害責任”賠償案件終於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據。隨着該法的施行,其能否解開醫療糾紛中百姓的維權“困局”?我們又該如何利用這柄“利劍”有效維權?記者採訪了江蘇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江蘇省醫師協會理事胡曉翔,南京市律師協會醫療糾紛法律業務委員會主任、南京建康律師事務所王金寶律師。

《侵權責任法》實施 能否解開醫療維權困局

觀點碰撞

舉證正置和倒置都欠妥?

7月1日以後,侵權責任法第七章最引人注目的一點是,當患方和醫方產生醫療糾紛時,不再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不少業內人士持此觀點。據瞭解,《侵權責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59條:“患者的損害可能是由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爲造成的,除醫務人員提供相反的證據外,推定該診療行爲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經過討論被“刪除”,因此,很多觀點認爲,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終於被廢除了。“其實這個觀點並不準確”,胡曉翔認爲,醫療侵權損害紛爭醫方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實際上倒是在本法中被確立了,因爲該法第58條做了補充規定,重要的是補充規定列舉了過錯推定在3種情形之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而這3種情形幾乎囊括了主要的過錯。

舉證責任配置是決定勝負的最關鍵問題,舉證責任倒置就是醫療機構在醫療糾紛訴訟中必須“自己證明自己無過錯”,是對相對弱勢的患者權益的保護。不過,胡曉翔的觀點是,舉證正置和倒置都有些欠妥,應根據不同情況,將舉證責任配置權力,通過法律條文,賦予主審法官,讓法官依據具體條件確定究竟是醫方還是患方舉證。

專家預測

醫學會繼續發揮鑑定作用

隨着近年來醫療糾紛事件增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成爲焦點話題。胡曉翔認爲,7月1日之後可能存在兩個變化:一是鑑定的數量應該增加。二是鑑定的內容會拓寬,因爲《侵權責任法》提出了“知情同意”侵權和“過度醫療”侵權諸問題,“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概念,這些問題的解決,前提是專家組在鑑定過程中予以認定和說明。“《侵權責任法》生效後,醫學會的鑑定工作非但不會虛化和邊緣化,相反,任務會更加重,要求更加嚴格,社會影響更大”,胡曉翔說。王金寶律師告訴記者,對於適用《侵權責任法》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鑑定機構既可爲醫學會,也可爲社會鑑定機構,江蘇省高院已明確發文,規定主要由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鑑定,雙方同意時可委託社會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據悉,省醫學會正在加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相信醫學會新的鑑定體制會與醫療事故鑑定有明顯不同,會更加重視鑑定結論得出的依據。當然,無論哪裏鑑定、觀點是否正確,是否有明確的依據是最重要的,鑑定是圍繞你提出的意見進行。

醫方問題

病歷書寫達不到《侵法》要求

《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一些醫護人員大呼“壓力太大”。胡曉翔對記者說,《侵權責任法》在病歷等資料管理上規定十分嚴格。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但要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等客觀病歷,還要將手術討論、會診的主觀材料一併收集,患者若提出要查閱、複製,醫院要應允。若拒絕提供或拿不出來,“後果很嚴重。”該法規定隱匿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因此,胡曉翔指出,醫生當務之急是落實基本規章制度和寫好病案,“目前很多醫生的病歷質量達不到《侵權責任法》的要求,譬如寫得不仔細,不繫統,沒有深度的鑑別診斷是最主要問題”,強調病歷書寫在醫療質量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其實也是提醒醫務人員在保護患者權益的同時,提高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p#分頁標題#e#

患方維權

仍是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7月1日以後,患者該如何維權?王金寶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患者第一要弄清楚《侵權責任法》的適用是有前提的,那就是醫療損害後果發生在7月1日以後,當患者要告醫院時,如果不能夠拿出被法院採納的證據,患者就要考慮向法院申請鑑定,第一次申請的鑑定費由患方支付。與此同時,患方應該弄清什麼是診療規範,衛生行政部門或行業學會制定的醫療規範,以及醫學統一教材,這些才能成爲診療規範,個人專著只能作爲參考。

王金寶律師特別提醒患者,看病時首先要履行正常的就診手續,即使你找熟人看病,也應該掛號、請醫生寫病歷,不要直接開藥了事,萬一產生糾紛,可以減少舉證中手續不全帶來的困難。其次是妥善保管好看病資料,包括門診的掛號單、各種收費單據、影像資料等,這不僅爲下一次複診提供參考便利,也能成爲糾紛時的證據。最後要現場確認門診病歷的真實完整性,這一點至關重要,如果醫生寫錯了,應現場請醫生改正;如果醫生漏寫了則請醫生補上漏寫部分;如果病歷上有不認識的字,一定要現場請醫生告知。

爲什麼現場確認這麼重要?王律師告訴記者,曾經有個駕駛員下班被撞造成視網膜脫落,手術後失明,這起醫療糾紛是原告駕駛員敗訴,敗訴的原因就是病歷上的一字之差。這個人初診時告訴醫生視力減退已有四五日,醫生在病歷上誤記成四五月,“日”和“月”意義大不相同,四五日視力減退的話做手術不至於失明,而四五月之久的視力減退則失明的可能性很大。快報記者 金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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