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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查出爲乙肝病毒攜帶者 結婚三年妻子要離婚

來源:妖孽男    閱讀: 2.7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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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新鄭市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室,經調解員多方努力,耐心調解後夫妻雙方終於消除隔閡,重修舊好。而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婚姻、家庭、生活、就業、升學等方面受到的歧視,卻值得我們關注和深思。

丈夫查出爲乙肝病毒攜帶者 結婚三年妻子要離婚

體檢查出乙肝

2007年3月,年僅22歲的李萍認識了長相帥氣、工作較好的張偉,二人一見鍾情。相處幾個月後,李萍和張偉感覺戀愛成熟,於當年秋天領取結婚證、例行婚前體檢正常後,在親戚朋友的祝福聲中走進了婚姻殿堂。婚後夫妻恩愛,李萍也辭去了工作,在繁華地段開了間小店,並在2008年生下了一個活潑可愛的女孩,一家人其樂融融。

2010年6月,經常在外奔波的張偉感覺身體每況愈下,就到醫院做了個全身體檢,但檢查結果卻讓張偉非常意外,自己竟然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乙肝在張偉心裏意味着傳染病,這讓他十分沮喪。醫生在對張偉解釋一番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注意事項後,爲其開了一些藥,囑咐張偉按時服用。回到家裏,李萍關心地問張偉檢查結果怎樣,張偉害怕李萍知道自己有傳染病,便搪塞地說沒事,並偷偷地把藥藏了起來。

遭遇妻子“冷暴力”

2011年春節前,每家都要進行一次大掃除,張偉家也不例外。那天,李萍一個人在家進行大掃除,無意間發現了張偉吃的藥,就對丈夫一番質問,張偉無奈說出了實情。

事後,張偉多次對妻子解釋乙肝病毒攜帶者不會輕易傳染,並帶妻子去了幾家診所諮詢,但李萍執意懷疑張偉結婚前就得了這種病,可他卻沒有告訴她,感覺自己婚前就被欺騙了。加上怕被傳染,在接下來的日子中,李萍果斷地採取了預防措施:和女兒一起到醫院打了乙肝疫苗加強針,張偉的碗筷、衣服都要分開清洗,家裏只要是女兒和自己需要用到的東西,都不讓張偉接觸。

除此之外,更令張偉氣憤的是,李萍要求兩人分開睡覺,有時候李萍甚至不回家,住進了自己開的店裏,這讓張偉覺得自己受到了嚴重的歧視,

今年4月12日,在持續了半年的冷戰後,實在受不了“冷暴力”的張偉想強行和李萍發生關係,卻遭到了李萍的堅決反對。一氣之下,張偉將李萍打了一頓,並稱要和李萍離婚。爲此,張偉走進了新鄭市法院訴前調解室。

調解員釋疑解惑夫妻和好

“我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但只要堅持吃藥,採取預防措施,是不會傳染的。而李萍因爲我的病就嫌棄我,這樣在一起還有什麼意思,不如離了算了。”張偉無助地向調解員哭訴。

“婚前體檢的時候,我懷疑他做手腳並和人家串通好了,肯定是結婚前就得了這個病,而他卻沒有告訴我,這種病又治不好,傳染給我和女兒是早晚的事。”李萍也委屈地說。

聽完兩人的講述以及男方主動提出離婚等情況,調解員認爲雙方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能否和好的關鍵在於李萍對婚前體檢的懷疑和對乙肝的認識這兩個問題上。爲此,調解員專門對婚前體檢進行了調查,證明張偉並沒有作弊,而在諮詢肝病專家後也消除了李萍的疑慮。事後,兩人寫下了保證書,保證日後不再互相猜疑,認真治病,安心養家。

99編輯點評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患麻風病、花柳病、淋病、梅毒、精神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先天性癡呆症等。

可見,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可以結婚。此外,根據相關規定,除飲食及幼教等特殊行業外,用人單位不能拒錄或辭退乙肝攜帶者,如果因爲這個原因被拒絕招用,或者被用人單位強行要求檢查乙肝血清指標,勞動者可以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而如果因乙肝被解除了勞動關係,也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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