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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就業歧視首案終審 感染者告教育局再敗訴

來源:妖孽男    閱讀: 2.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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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就業歧視第一案終審,公益機構建議修改《教師資格條例 》中有關艾滋歧視條款

艾滋病就業歧視首案終審 感染者告教育局再敗訴

法院認爲教育局在教師招聘中採用公務員 體檢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拒絕艾滋病感染者從事教師行業屬於合理的限制。而原告律師和相關法律專家認爲,法院的判決是對國家保護艾滋感染者就業權相關法律的誤讀。

記者3月24日從相關部門獲悉,艾滋病就業歧視第一案二審比較“低調”,判決書 顯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稱“本判決爲終審判決”。3月23日,獲悉判決結果後,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再次向教育部寄出了建議信,建議儘快出臺教師聘任制實施的步驟和辦法,對《教師資格條例》中的“無傳染性疾病”等與現有法律相沖突的規定進行審查修訂。

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吳是安徽省安慶市一名大四學生,2010年安慶市市直學校招聘教師,他順利通過了筆試和麪試。在體檢過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檢測呈陽性(HIV+)。最終,教育部門決定不錄取小吳。

小吳認爲,安慶市教育局此舉是針對艾滋病感染者的就業歧視。於是,在同年8月底,小吳選擇了起訴教育局。2010年10月13日,安慶市迎江區法院不公開審理此案。11月12日,安慶市迎江區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稱:根據《公務員錄用 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十八條規定,原告體檢不合格,不符合《教師法》對從事教師職業身體條件的要求。11月30日,在上訴期即將屆滿的最後一天,小吳的代理律師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法院遞交上訴狀。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安慶市中級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認爲,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安慶市規定,教師應聘應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律師:界定“傳染性疾病”被誤讀

小吳的代理律師認爲,在界定“傳染性疾病”時,法院的判定是對法律的誤讀。

代理律師鄭繼能認爲,《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第三十條雖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本地區的公開招聘辦法,但該公開招聘辦法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也不能與《暫行規定》的規定相牴觸。比《暫行規定》法律位階高的《就業促進法》、《傳染病防治法》及《艾滋病防治條例》均分別規定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的就業權受到法律保護。甚至《暫行規定》本身也禁止就業歧視。

另一名代理律師、長期從事反歧視訴訟的李方平指出,《教師法》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招考就屬於《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招考的行政行爲、包括使用體檢標準都必須在法律的授權下依法進行。但迄今爲止,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沒有授權招考教師適用或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適用公務員體檢標準招考教師就是沒有依據的行爲。

中國衛生法學 會常務理事、東南大學法學院 教授張贊寧認爲,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不可以作爲教師錄用體檢的標準。任何法律規範都是窮盡的(即一法一用,是有針對性的),除有法律明文規定者外,不可以適用類推。#p#副標題#e#

公益機構:連發三封建議信

3月23日,獲悉艾滋病就業歧視第一案二審敗訴後,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再次向教育部寄出了建議信,建議儘快出臺教師聘任制實施的步驟和辦法,對《教師資格條例》中的“無傳染性疾病”等與現有法律相沖突的規定進行審查修訂,規範教師的體檢標準。

信中指出,《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對教師身體條件的規定過於籠統,完全排除傳染病違反相關法律,建議教育部遵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教師體檢標準,相關特殊要求應與衛生行政部門協商制定。據介紹,該案開庭至今,益仁平公益機構已分別三次向人社部、衛生部發出建議信。

國內知名反歧視人士陸軍認爲,作爲攜帶者平等就業,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對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肝病毒攜帶者 ,按照能力就業的前提下,他們不但不會增加政府、企事業單位的開支,而且有助於他們的成長。

當事人小吳:我不是一個人在戰鬥

二審敗訴後,看到判決結果,小吳哭了。他說,傷心的不僅僅是他自己,還有幾十萬艾滋病感染者,因爲“我不是一個人在戰鬥,我代表着這個羣體,我身後還有74萬人支持我。如果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不承認我們,不錄用我們,那宣傳保護艾滋病就業權利就是一紙空言。”

小吳的父母都是農村人,靠種地和打工生活。之所以看重安慶教師招聘,是因爲安慶的教育質量整體很不錯,而且他需要這份相對高薪且穩定的工作。

現在,小吳已經畢業9個月了。目前,小吳在一所學校做代課老師。雖然工作不是太穩定、工資不太高,但有工作總能讓人有了生活的勇氣,並且這樣才能避免身體素質下降。“我不是病人,我只是感染者潛伏期,相當於乙肝病毒攜帶者,不需要用藥。我現在身體很健康。”小吳說道。

應給予艾滋病人同等待遇

2010年7月,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發佈了“當前大學生就業歧視調查報告”,這項調查顯示,企業的就業歧視佔60.70%,政府機關佔43.44%,其次是事業單位,佔38.61%。該次調查的組織者之一劉曉楠副教授認爲,公務員錄用體檢的相關規定,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不符。我國法律對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權利做了相應的保護,《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還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

北京地壇醫院感染傳染科教授蔡晧東說,“艾滋病和乙肝都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乙類傳染病,但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可以從事教師行業,三部委已經下發通知。艾滋病和乙肝的傳播途徑相同,三部委應該重視這一問題,給予艾滋病感染者同等的待遇。並不是所有的傳染病人都應該禁止工作,如果從事的工作,這些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可以控制,那就不應該限制。”

濮存昕提案向就業歧視開炮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防艾大使濮存昕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排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條款開炮。濮存昕提出《反歧視從幾十萬艾滋病或感染者就業權入手》的提案,倡導政府機關率先打開艾滋病人的就業大門,並提出修改《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中有關艾滋病不合格的規定。

作爲艾滋病宣傳大使,濮存昕、周濤都公開表示支持小吳。他們認爲,國家已經重申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成爲體檢不合格標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應該列入。他們支持任何一名艾滋病感染者享受就業權和生存權,在沒有傳播危險的空間中,社會的各個工作單位,艾滋病感染者都是有權利工作的,用人單位沒有權力辭退。

濮存昕說,如果衛生部或者所屬單位和國家機關率先錄用符合專業技能的艾滋病感染者,這對扭轉社會對艾滋病感染者歧視的現象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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