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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喜酒後醉駕身亡 宴請人同桌人成被告

來源:妖孽男    閱讀: 1.0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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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這起案件值得所有人注意!男子喝喜酒後醉駕身亡,宴請人和同桌的人都要賠償!

喝喜酒後醉駕身亡 宴請人同桌人成被告

臨近年底,是很多人辦喜事的黃金時段,各種酒席非常密集。天氣寒冷,就着熱菜,喝點小酒,身上暖烘烘的,很多人都很享受這個狀態。但是,飲酒如果沒有把握好度,就會樂極生悲。

杭州蕭山的老陳在參加婚宴後的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屬認爲宴請者及同桌共飲者有責任,於是就把他們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喝喜酒後醉駕身亡,宴請人同桌人成被告

今年4月,老陳受邀參加朋友姜某兒子的婚宴,並被安排與錢某等人同桌。晚宴散席,老陳駕駛電動三輪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老陳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鑑定,老陳系醉酒駕駛。

老陳家屬認爲姜某、錢某等人,沒有盡到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導致老陳飲酒過量後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發生交通事故。 作爲宴請者及同桌共飲者,他們與老陳發生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關係,要求被告共同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搶救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今年9月,法院對該案進行了調解,但原被告雙方的分岐很大,調解難度也很高。

被告方認爲——

原告親屬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要起訴的話,理應找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而不應該起訴宴請之人及同桌共飲之人,他們不應承擔責任。

原告方代理律師提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這裏的“其他義務”是一種概括性的規範,可將“注意義務”包括在內。注意義務是《侵權責任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行爲人應採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本質上是一種過失責任。

如果一個人能夠合理地預見到其行爲可能對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那麼在多數情況下他應對可能受其影響的人負有注意義務。

作爲宴請人,姜某應對來客盡到更多的安全保障和勸誡、提醒、照顧、通知、護送等義務。 對老陳醉酒駕駛機動車離開時其家時,不履行注意義務,不顧他人的安危,讓老陳危險駕駛,導致事故發生致老陳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錢某與老陳同桌共飲,事實上形成了一種民事上的法律關係,酒友之間不僅負有道德上的注意義務,而且也負有法律上的注意義務。

飲酒過程中的具體注意義務,是指飲酒人應當承擔的勸阻、通知、協助、照顧和幫助等義務。勸阻義務,即飲酒人之間應互相勸告少飲酒或者不飲酒並且阻止已進入興奮狀態的人停止飲酒。

通知義務 ,即在酒友已盡勸阻義務的情況下,或者雖未盡勸阻義務,但發現其他酒友出現醉酒或者不良反應後應立即通知其親友和有關社會公共服務部門如打120急救電話等。

協助、照顧和幫助等義務 ,即酒友之間均具有相互幫扶和相互照顧以及給予最大限度的幫助等義務,特別是對於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生命和安全的酒友,應將酒醉的酒友安全交至其家人或者護送其家中。

雖然飲酒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應當有充分的瞭解,但當飲酒過量時,共同飲酒人有義務提醒、規勸該飲酒人,在必要時應採取一定的措施阻止飲酒人繼續喝酒,並且履行相應的照顧義務,避免產生不應發生的事情。

該案中,錢某作爲共同飲酒人未盡到上述義務,應當視爲一種不作爲的侵權行爲,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在法院的多次調解下,原、被告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

宴請人和同桌人有注意義務!請所有人都要記住!

原標題:樂極生悲!喝喜酒後醉駕身亡,同桌人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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