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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還是不扶?中國好人法10月起實施:幫忙致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妖孽男    閱讀: 1.2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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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還是不扶?中國好人法10月起實施:幫忙致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扶還是不扶?中國好人法10月起實施:幫忙致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數十年來,雷鋒精神激勵着我們幾代人成長。雷鋒精神不但傳遍了中國大地,而且還走上了世界30多個國家,人們呼喚雷鋒精神,社會需要雷鋒精神,構建和諧社會更需雷鋒精神。  

然而,現在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現實:學雷鋒好心助人反被誣陷的事件屢屢上演。見義勇爲學雷鋒者受打擊不僅是金錢上的損失,更是對精神、心理的重擊。人性中善良美好的內涵被掩蓋,人性的淪喪讓人心寒,社會的冷漠讓人窒息。

值得高興的是,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被俗稱爲“好人法”的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採訪了相關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在他們看來,被視爲中國“好人法”的正式實施,將從法律層面鼓勵更多人“路見危難,伸出援手”,同時對“英雄流血又流淚”說“No”。

扶還是不扶?中國好人法10月起實施:幫忙致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2張

良法爲善治,民法總則第184條爲好人“撐腰”

從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民法總則(草案)第184條經歷了3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經過三次修改,大會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不少業內人士認爲,幾次修改釋放了鼓勵大家見義勇爲的明確信號。

“第184條迴應了近幾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會熱點問題。幾乎每個人都有可能遇到突發狀況,一旦倒地不起,大家面臨三種選擇,一是等待公力救援,這種救援很難做到非常及時;二是親友來救助,但很多時候也無法第一時間聯繫到親友;常態是發生意外後身邊的人能夠進行幫助。第184條填補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規範了這類行爲,從法律層面鼓勵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說。

“從國外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也都有類似的‘好人法’,旨在鼓勵見義勇爲。立法的目的在於鼓勵見義勇爲,保護熱心救助人,免除其後顧之憂,倡導和培育樂於助人的良好道德風尚,樹立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說。

王成告訴記者,除了第184條,民法總則第121條規範了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進行管理的行爲,幫助他人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支付爲此產生的費用。

王成舉例說,比如受益人心臟病摔倒被好人送到醫院,他應該支付打車費。第183條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情況,如果好人因爲救人行爲受到損害,侵權人要承擔損失,受益人可以自願給予適當的補償。如果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沒有能力承擔損失時,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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