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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相約自殺女子身亡 生還男子被訴殺人

來源:妖孽男    閱讀: 1.8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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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寶坻區一對青年男女,因在戀愛中遇到問題,而相約自殺。女子搶救無效身亡,男子生還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

情侶相約自殺女子身亡 生還男子被訴殺人

今年19歲的被告人王小河2010年曾因犯聚衆鬥毆罪被寶坻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6月,王小河與秦月同在寶坻區某服裝廠上班時相識,並發展爲戀愛關係,但遭到了秦月母親的反對。2011年9月22日下午,王小河、秦月在寶坻區京哈高速公路跨線橋橋洞南側樹林裏談論此事,二人遂產生自殺的念頭,並相約同時自殺。之後,王小河託其朋友買來三盒“頭孢克肟片”消炎藥。二人分服後自殺未果,王小河又讓另外一個朋友買來農藥“賽丹”,二人分服後先後被送至醫院搶救,但秦月因搶救無效,於2011年9月27日死亡。王小河經搶救後脫離了生命危險,並於同年10月2日康復出院。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王小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觸犯了我國《刑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小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坦白。

不久前,記者見到了秦月的母親,她簡單地介紹了女兒的情況。“小月是我的三女兒,她是通過別人介紹到服裝廠上班的,女兒曾對我說,到廠後,有人曾想介紹她和王小河處對象。但因爲王小河蹲過監獄,所以她不太願意。後來女兒想辭職,但考慮到工廠還欠她一部分工資,就讓她忍到過了年再辭職。沒想到,她就這樣死了,死的時候才20歲啊!”她哭着說。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司曉楠認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爲。實踐中多表現爲:1.一方應另一方要求,將另一方殺死後,放棄自殺念頭或者自殺未遂,該行爲構成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犯罪。2.明知對方想自殺,而提供毒藥、刀具,但沒有直接實施殺人。3.兩人約定一起各自實施自殺行爲,一方中途放棄或自殺未遂後,尚有阻止、挽救對方的能力,卻見死不救,這位存活者就構成不作爲故意殺人。因相約自殺構成的不作爲殺人,須具備三個特殊條件:第一,行爲人負有作爲義務。第二,行爲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無此義務。第三,不履行義務,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對方想自殺的前提下,先後兩次給自己朋友打電話,送來不同的自殺藥品,該行爲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涉案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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