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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行竊墜亡 告被偷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來源:妖孽男    閱讀: 2.6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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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小偷行竊時出錯墜樓死亡,其父母卻以“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爲由,向被偷者提出索賠。剋日浙江省寧波市江北法院審理了這起生命權膠葛案,法官駁回了小偷父母的訴訟哀求。

小偷行竊墜亡 告被偷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據先容,2010年9月3日晚,小偷陳某離開寧波江北一小區6樓李老師家行竊,沒有偷到值錢的工具,便從李老師家窗戶爬到室外,忽然出錯墜樓。第二天午時,死者父母接到派出所通知,告訴陳某已死亡,論斷爲地面墜落、不測死亡,不予備案。陳某父母以爲,其兒子是從李老師家爬出窗外的,李老師疏於實行平安保障任務,應予經濟補償,便一紙訴狀把李老師告上法庭,請求原告承當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精神喪失安撫金等總計67萬餘元。在庭審中,被告又稱,其兒子是由於遭到原告驚嚇才墜樓死亡的,所以請求李老師承當補償。

原告李老師說,陳某在墜樓前在本身家中施行偷盜舉動。從他入室偷盜到逃逸墜樓全部進程中,自己沒有與他有任何反面打仗。李老師說,我發明家中被盜時,陳某已逃到六樓至七樓之間的雨棚上,在發明小偷的身影后,本身本能喊了聲“小偷”,這是一種自助舉動,並無威脅或其餘舉動。

在審理中法官認定,被告兒子陳某在原告家施行偷盜,並在押逸進程中墜樓身亡環境失實。法官以爲,陳某系成年人,有徹底民事舉動本領,其對深夜攀登高樓行竊舉動的傷害性理當有預感。是以,對被告提出的原告疏於平安保障及驚嚇墜樓的說法不予支撐。末了法院裁決駁回被告的訴訟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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