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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月亮反訴獲勝 打假人王海被判賠償10萬

來源:妖孽男    閱讀: 7.9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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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日益發展壯大,網絡名人在微博中的言論開始引發訴訟。繼“金山起訴奇虎360董事長周鴻禕”的微博第一案落判後,知名職業打假人王海日前也深陷“微博維權第一案”。王海因在微博中指責藍月亮某款洗衣液含有可能“致癌”的熒光增白劑,而被“藍月亮”告上法庭,並索賠300萬元。昨日,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認爲王海構成詆譭,判決王海刪除相關微博、賠償10萬元並公開道歉。

藍月亮反訴獲勝 打假人王海被判賠償10萬

雙方激辯

企業狀告名人微博侵權索賠300萬

原告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起訴稱,今年6月20日起,王海連續通過微博就藍月亮亮白增豔洗衣液發表不實言論,並在接受媒休採訪時對該產品進行錯誤評論及攻擊,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害及巨大經濟損失。

原告提供給法院的證據有許多,其中具體“詆譭內容”主要包括:

王海的微博稱,藍月亮洗衣液“亮白增豔”和“深層潔淨”送檢檢出含熒光增白劑。“原來藍月亮攜手@楊瀾鼓吹的‘亮白增豔技術‘居然就是添加熒光增白劑這一致癌物質!”。

“王海熱線:熒光增白劑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表》定性的化學毒物,據南寧市衛生監督所2007年第七號衛生警示介紹,熒光增白劑是一種多環苯丙惡哇類化學物質,已被證實具有致癌作用”。

王海微博稱,《生活日報》2010 年5月16日介紹:“洗衣粉中的熒光增白劑也是致癌物質,可使人體細胞發生畸變,引發皮炎和皮膚瘙癢”。《人民日報》1997年11月7日文章稱,“洗衣粉中的熒光增白劑雖然含量較少,但因其發揮‘增白‘作用的機理是使紡織物吸收,且在漂洗中又難以除去,日積月累,對其危害不可小覷”。

“王海報告:經檢測藍月亮亮白增豔洗衣液含有致癌物質熒光增白劑,既非低碳亦不環保,所謂亮白增豔技術就是忽悠。建議爲了您的健康不要購買,尤其是不要用來洗滌內衣或嬰幼兒衣物。”。

“王海:藍月亮的欺騙行爲在於:亮白增豔洗衣液添加了化學毒物熒光增白劑卻不標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將熒光增白劑的作用鼓吹成亮白增豔技術,忽悠消費者作出錯誤判斷;隱瞞了亮白增豔洗衣液的染色功能,侵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

原告提交證據證清白

原告證明自己產品合格的證據包括:

2008年9月1日實施的行業標準《QB/T 2953-2008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中明確指出,可用於生產衣物洗滌劑的熒光增白劑種類,包括二苯乙烯基聯苯類(如CBS-X等)和雙三臻氨基二苯乙烯類(如33#等)兩類結構。

原告在涉案產品中添加的熒光增白劑爲其中的第一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同時,原告所生產的涉案產品經過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廣東省質量監督日用化工產品檢驗站檢測,是對人體皮膚無刺激性的合格產品。

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認爲,在國際上,日本、美國和歐盟在衣物洗滌劑上都廣泛使用該類原料,其安全性已經獲得大量研究報告和權威報告的認可,並認爲在衣物洗滌劑中使用是安全的。

因此,原告訴稱,在涉案產品中適量添加熒光增白劑是安全無害的,被告言論純屬捏造及主觀臆斷,其行爲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犯。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在全國有影響的門戶網站、一家全國性的報紙和一家廣東省有影響力的報紙向原告書面道歉;賠償原告爲消除負面影響而支出的費用300萬元等。

王海自辯:該洗衣液添加熒光增白劑卻未標示

被告後應訴稱,藍月亮亮白增豔洗衣液中經檢測的確添加了熒光增白劑卻沒有相應警示標示。該行爲具有違法性。“熒光增白劑是化學毒物”之觀點系來源於《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表》。“熒光增白劑是致癌物質”之觀點來源於《生活日報》等媒體。

據被告瞭解,迄今爲止國內外尚無對熒光增白劑進行過十年以上的微量使用毒理研究,吸菸致癌的研究用了幾十年的時間才最終確定,誰能排除常年使用含有熒光增白劑的潛在致癌風險呢?針對“藍月亮”訴狀中稱國際上在“衣物洗滌劑中都廣泛使用該類原料”的說法,王海認爲,既然作爲原料,就更應當標示,他引用國外一些產品的照片,說明這些產品要麼以“不含熒光劑”爲賣點,要麼都有註明含熒光劑。

被告認爲,藍月亮亮白增豔洗衣液添加熒光增白劑卻不標示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知情權和選擇權,被告作爲消費者,發表微博和接受採訪不僅是《憲法》賦予的言論白由,更是行使監督批評權。自己揭露、批評原告的目的,就是要讓藍月亮亮白增豔洗衣液和臺灣、香港等地的同類產品一樣,遵守法律規定,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而微博這個平臺可以幫助消費者行使監督批評權,而有了消費者的監督與批評,中國的企業才能生產出好產品和提供好的服務。#p#副標題#e#

法院審理

“洗滌用熒光增白劑是化學毒物”屬偷換概念

黃埔法院在審理時,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1.認定《QB/T 2953—2008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的輕工行業標準,由國家發改委發佈,具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

2.依照上述標準,原告添加的熒光增白劑,符合行業標準,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要求。

3.《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表》將熒光增白劑列爲化學毒物,是針對熒光增白劑原料的生產過程中工人有可能受到職業病危害而制定,並不適用於熒光增白劑終端產品管理。

討論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是否安全,應當將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侷限在洗滌劑領域內展開討論,如脫離洗滌劑領域,放在原料生產或醫藥、食品等其他領域內進行的討論沒有任何意義。被告在混淆《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表》的適用範圍的情況下,發表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是化學毒物的言論,明顯屬於偷換概念。

4.根據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試驗,對被告認爲原告產品具有刺激性的結論不認可。

經過上述四方面調查,黃埔法院審理認爲,被告提供的《生活日報》、《人民日報》的文章,是媒體針對熒光增白劑提出的生活建議;兩文中提到的化學成分,均非原告涉案使用的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不具備可比性。

由國家發改委發佈的行業標準顯示,原告在該產品中添加熒光增白劑不會對人和環境造成負面影響;被告沒有證據證實使用原告產品對人有致癌作用;原告的家用洗滌劑產品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有關技術要求、抽樣檢驗合格、經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試驗合格。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

黃埔法院認爲,法律賦予公民言論白由的權利,但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同時,法律保護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

應該說,對於“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的使用是否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標準和要求而進行的任何討論都是允許而且是非常必要的。但被告在沒有任何科學實驗結果和科學論證結論丈持的情況下,被告指原告生產的產品中“添加了致癌物熒光增白劑”,就已經超出了對“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的正常討論範圍。

實際上,如果被告認爲相關行業標準有誤,完全可以向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建議修改行業標準。被告發表 “添加了致癌物”等不負責任的言論,主觀方面帶有明顯的選擇性和針對性,存在過錯。

被告在沒有科學實驗的結果和科學論證的結論支持下,通過其微博發表誤導公衆以及煽動消費者抵制原告產品的詞語,構成詆譭。

黃埔法院判決認爲,被告失實言論,如不能夠及時澄清,足以誤導公衆,令原告企業的生存陷入危機。被告的言論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但考慮到被告在其微博中發表的言論系經有關媒體報道和轉載後,影響才進一步擴大,故酌情處理。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海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發表侵害原告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名譽權的失實言論,並在三日內,刪除微博上針對原告所發表的全部失實言論。在新聞中心首頁刊登向原告的賠禮道歉聲明。向原告賠償消除影響費用10萬元。

宣判後,王海表示將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並將繼續對此案徵集證據。

法學專家說法

完善立法儘量要求生產者註明產品成分

廣東省法學會一位法學專家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對於熒光劑這種化學添加劑,就好比此前報道某洗髮液中含“致癌物”二惡烷一樣,二惡烷有毒是事實,大部分洗髮液都含有二惡烷也是事實,但絕大部分產品含有量都非常低,是否需要在外包裝上標註,目前還存在法律空白。

此外,我國一些產品檢測標準滯後,三聚氰胺曝光之前,就有行業協會說乳製品檢測標準中並沒有這一檢測項目。近來,全國嚴打“地溝油”,但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人士接受採訪時也表示,打擊“地溝油”犯罪產業鏈還存在不少立法空白和司法盲區。

法學專家認爲,鑑於檢測標準的滯後性,應當完善立法,儘量要求生產者註明產品成分,讓消費者能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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