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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髮帖稱克莉絲汀奶油來自地溝油遭索賠百萬

來源:妖孽男    閱讀: 4.9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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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髮帖稱克莉絲汀奶油來自地溝油遭索賠百萬

女大學生木心怎麼也沒想到,自己一則簡短的帖子,會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並最終引發官司。在她看來,這無非是一些“閨蜜私語”。昨天下午,這起網絡商譽侵權案在徐彙區法院開庭審理,原告上海克莉絲汀食品有限公司向“木心”索賠百萬元。

事件回放

女生網上發帖被大量轉發

今年4月25日晚10時許,上海某高校大一女生木心在人人網上發了一個帖子:“剛跟老媽打電話獲悉,金山一家奶油廠被衛生局查封,裏面的奶油都是用地溝油和外國的工業油製成的!克里斯汀(原文)、莉蓮蛋撻等滬上知名蛋糕品牌都從這家廠進貨!!大家千萬別吃了啊,昨天查出的,預計馬上就要曝光了!!千萬別買啊!!! ”

次日中午,網民 “新聞小兵曹文藝”在加上“克莉絲汀也出事了?”的標題後將木心的帖子轉發微博,隨後的幾個小時內,這則微博以轉載或改寫的方式被“中國消費監督在線”、“公司輿情”、“直播上海”、“上海最美食”這些擁有數萬乃至數十萬粉絲的“大V”進行傳播。

6個小時後,克莉絲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發表澄清聲明。 4月26日19時許,“克莉絲汀”法務部在微博上責令網民“新聞小兵曹文藝”於一個小時內刪除帖文並道歉,“新聞小兵曹文藝”很快刪除了帖文並作了道歉。

不久,大一女生木心刪除原帖,也在人人網上作了澄清:“沒想到我的一個帖子引起這麼多人的關注。平時喜歡吃蛋糕,老媽一直反對,特別是前兩天在路上聽見人家討論金山某奶油廠被查封,就更不放心了。於是我發了個帖子提醒一下親近的朋友們,結果被誤傳至此。我不是什麼新聞工作者,更無意誹謗。大家就不要把我和閨蜜的私話太當真了,如果引起誤會,見諒,希望大家幫我澄清。 ”

提起訴訟

克莉絲汀公司索賠百萬元

4月27日中午,上海克莉絲汀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上海克莉絲汀”)員工向徐匯警方報案稱:該消息已經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造成了重大影響,對公司的名譽造成了重大影響,股價大跌。 4月28日,“上海克莉絲汀”向徐彙區法院提起商譽權訴訟,要求木心賠償100萬元。

原告訴稱,該不實信息發佈後,被數以萬計的網民轉發,導致許多不明真相的消費者向原告投訴、詢問;各政府部門包括質檢、工商、食藥監等到原告工廠進行大檢查;原告控股公司在香港股市價格下跌等。事實上,原告使用的奶油從未向金山的企業進貨,原告與金山所謂被查封的奶油廠也無任何合作關係。被告發布的信息嚴重失實,在未經審覈、證實的情況下,擅自在公共網站上發佈,並被大量網民轉發,造成原告經濟及名譽上的重大損失。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在人人網首頁和微博首頁顯著位置發佈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聲明發布時間不少於60天;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名譽權損失100萬元。

原告律師認爲百萬元索賠金額由以下幾方面組成:經營利潤;母公司克莉絲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價下跌的損失;以及處理此事件的人力物力損失,包括律師費5000元、公證費1700元等。

6月5日,法庭主持雙方調解,上海克莉絲汀表示,可以減免“木心”的賠償金,但後者必須在其組織的新聞發佈會上宣讀由該公司擬定的道歉函,木心及其代理人拒絕這一提議,雙方並未達成和解。

庭審紀實

網友發帖是否應盡審覈義務

在昨天的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圍繞四大爭議焦點進行討論。首先,上海克莉絲汀是否具有起訴的主體資格。其次,根據網絡侵權構成要件,被告行爲是否存在違法性?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普通公民發帖時是否應盡審覈義務?第三,百萬索賠是否有法律依據?被告的行爲與原告的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第四,知名企業面對輿論是否應該具備一定的容忍度?原告提出的道歉方案是否合適?

就“主體資格”問題,被告代理人在答辯詞中指出:首先,木心原帖中寫的是“克里斯汀”,而非原告的品牌“克莉絲汀”,所指是否同一人需要商榷。其次,如果“克莉絲汀”的商譽權屬於“上海克莉絲汀”和“克莉絲汀國際”共同所有,那麼應當由兩家公司共同提起訴訟,上海克莉絲汀無權單獨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原告律師認爲,克莉絲汀作爲著名商標,在上海具有極高的知名度。雖然原帖字形不同,但讀音相同,其“滬上知名蛋糕品牌”的描述足以讓大家認爲這是指“克莉絲汀”。

被告代理人提交了兩份金山區兩個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稱:“2012年4月24日,本地開始出現傳言稱,金山一家奶油廠被衛生局查封,裏面的奶油使用地溝油和外國的工業油製成,克莉絲汀等品牌從這家廠進貨。 ”木心正是聽到傳言後,將其寫在人人網賬戶的狀態欄中。代理人認爲,被告作爲普通人,其發言和公衆人物發言是不一樣的,越是沒有知名度的人,審慎審覈的義務也就越低,發帖時是不需要注意審慎審覈的義務的。這種質疑,對於社會的整體利益是有好處的,如果滅掉了公衆的聲音,就沒人敢質疑了。

被告代理人富敏榮律師以十年前的范志毅名譽侵權案爲例指出,作爲一個知名企業,對待網絡輿論,更應有一定的寬容度。

原告律師不認同上述觀點並表示,受此事件的負面影響,公司利潤增長幅度緩慢,百萬元索賠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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