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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廣告在各地氾濫 禁菸還要禁“煙廣告”

來源:妖孽男    閱讀: 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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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4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菸草廣告法律規制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學者表示,菸草廣告的負面影響極大,尤其是對青少年的危害不容小覷,而目前我國尚缺乏對菸草廣告的有力監管,亟須修訂現行的廣告法律法規,全面禁止和規範以各種形式出現的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菸草廣告在各地氾濫 禁菸還要禁“煙廣告”

2006年1月9日,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正式在我國生效。根據《公約》第13條及其實施準則的要求,各締約國應在《公約》生效的5年內,採取適宜的立法、行政措施,全面禁止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2011年1月9日,我國宣佈在國內各公共場所實行全面禁菸。

變相菸草廣告在各地氾濫

北京市工商局廣告監測中心主任魏燕芳告訴記者,“我國嚴禁在五大媒體、四類公共場所出現菸草廣告。”現行《廣告法》第18條明確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菸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菸草廣告。菸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菸有害健康’”。

魏燕芳稱,北京市對於菸草廣告的管理非常嚴格,每天24小時有專人對各類廣告的發佈情況進行監測,其中,菸草廣告是工商局廣告監測的重點之一。

“北京市對於菸草企業廣告申請的審批非常嚴格,依據《北京市菸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嚴禁菸草企業在戶外做菸草廣告,嚴禁各種文化活動以菸草企業冠名、冠杯”,魏燕芳說。

雖然法律規定五大媒體、四類公共場所嚴禁出現菸草廣告,但仍有以下幾種情形例外。魏燕芳說,菸草專賣店、菸草銷售櫃檯等經營場所可以出現菸草廣告,但是不可以超出櫃檯、店面範圍。

此外,菸草企業可以在媒體上刊登企業啓事、聲明,目前還可以出資做公益廣告,“但不能在廣告中出現其菸草產品的包裝、名稱等標識。”

魏燕芳告訴記者,對於當前出現的一些變相菸草廣告,工商部門在監督尺度上尚難以嚴格把握。

“一些企業除了生產菸草,可能還生產服裝等其他產品,或者一些公司直接更名爲文化傳播公司、實業公司,我們不能因爲其生產菸草產品而禁止它爲其他產品或以其他名義發佈廣告、進行宣傳”,魏燕芳稱,“這種菸草企業打擦邊球的宣傳非常普遍”。

對於一些菸草企業參與公益活動,或通過爲公益、文化項目提供贊助來進行宣傳的行爲,魏燕芳表示,“公益廣告或公益活動確實不應該再讓菸草企業參與,尤其是一些與教育相關的公益項目。”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楊功煥也表示,我國既然已經成爲《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締約國,就應該嚴格按照《公約》要求,及時修訂、完善控煙法律法規。

楊功煥說,目前,媒體上的菸草廣告沒有全面消除,菸草企業的戶外廣告更是隨處可見,大量間接菸草廣告、促銷、贊助的形式花樣百出。比如,一些菸草企業贊助全國性體育賽事、出資興建希望小學,都有很明確的廣告、促銷涵義在內,以此實現了大範圍的品牌傳播效果。

菸草廣告過度暴露對青少年造成不良影響

中國疾控中心控煙辦肖琳副研究員通過調查發現,目前我國菸草廣告的暴露情況非常嚴重。她說,“雖然《廣告法》禁止在五大媒體、四類公共場所發佈菸草廣告,但在我國各個省市,仍能看到以多種多樣形式出現的菸草廣告。”

肖琳稱,高速公路上經常有菸草企業的廣告牌,出租車玻璃上也有菸草企業的廣告語,此外,一些城市的街頭、媒體上,菸草企業廣告也是比比皆是。“相關法律法規應廣泛禁止所有形式的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但目前,我們對很多間接的菸草廣告形式沒有明確界定。”

肖琳說,菸草公司否認他們是以年輕人爲目標,宣傳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只是爲了鼓勵成年吸菸者從一個菸草品牌轉向另一個菸草品牌,或者嘗試新的菸草品牌,對青少年開始吸菸沒有影響。

但通過一項在杭州、太原和貴陽三城市進行的調查發現,青少年對菸草廣告促銷活動的接受程度與開始吸菸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係,菸草廣告、促銷等活動可能鼓勵青少年開始吸菸。

這項專門針對三座城市1萬餘名在校中學生的調查顯示,88.9%的調查對象在調查前30天內看到過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其中菸草廣告最常出現的地方是零售商店,其次是戶外廣告牌,電視和網絡居第三位。22.6%的調查對象稱,見過分支銷售捲菸(菸草企業或零售商針對購買力低的羣體採取的銷售手段),13.5%的調查對象稱,在過去30天見過與菸草品牌和企業相關的體育活動或賽事等。

“2010年全球成人煙草中國部分調查結果表明,24.7%的成人在過去30天中看到過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而此次在青少年中的調查顯示,菸草廣告暴露率爲88.9%,這提示青少年可能會比成人更容易注意到身邊的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肖琳說。

對此,楊功煥表示,菸草廣告管理部門應充分考慮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對青少年可能造成的危害,儘快根據《公約》及其實施準則的要求,完善《菸草廣告管理辦法》,並就《廣告法》相關內容提出修改意見。

同時,對於一些熱播的影視劇中充斥着大量吸菸場景的問題,楊功煥認爲,這些“煙味十足”的鏡頭也會誤導青少年。廣電總局近期發佈的《關於嚴格控制電影、電視劇中吸菸鏡頭的通知》就明確規定,“電影和電視劇中不得出現菸草的品牌標識和相關內容,及變相的菸草廣告。”

“應對間接菸草廣告給予一個明確的定義,全面杜絕菸草企業藉助各種傳播形式的變相宣傳”。肖琳說,“我們應該給青少年營造一個無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的清新環境。”

控煙廣告法規滯後

楊功煥說,目前我國的相關政策與《公約》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公約》爲菸草廣告的控制提供了很多明確的要求和界定,我國在修訂法律法規時,應充分參考《公約》的要求。

對於菸草廣告法律法規的修訂,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副教授提出,菸草企業的促銷和贊助行爲也應列入《廣告法》的禁止之列。

王青斌說,目前我國法律對於菸草廣告予以禁止的範圍非常有限。《廣告法》除禁止在媒體和公共場所發佈菸草廣告外,其他變相的廣告形式(如派發印有菸草廣告的購物袋、派發宣傳冊、向中學生贈送香菸等)都在合法之列,未被禁止和監管。

“禁止範圍有限導致了現在我國各種變相、隱性菸草廣告的泛濫”,王青斌說,《廣告法》第2條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一些菸草企業雖不直接做菸草產品廣告,但其推出的企業經典廣告語如“心有白沙,我心飛翔”、“山高人爲峯”等,卻在媒體上頻繁出現、大量傳播,“我認爲,這種隱形廣告完全可以理解爲間接的菸草廣告。”

王青斌認爲,目前間接菸草廣告氾濫的情況說明了相關部門的監管、執法效果不佳。“現行法律體制下,相關部門對菸草廣告的監管力度明顯不足,並且缺乏公衆監督機制。”

相比《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滯後,王青斌認爲,一些地方的立法卻有所突破,比如《廣州市控制吸菸條例》第20條就明確規定,“禁止在戶外和公共場所設置菸草廣告。禁止菸草製品生產者、經營者派贈菸草製品”等。

對於未來禁止菸草廣告的立法問題,王青斌建議《廣告法》可以以概括的形式禁止一切菸草廣告,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再配以具體的規章制度,以細化菸草廣告的認定標準、形式及處罰辦法等。

目前我國《廣告法》第42條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此,王青斌認爲,應設置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沒有明確的下限規定,很容易讓菸草企業規避處罰,應設置一個最低罰款數額,並將‘可以並處’改爲‘並處’,明確執法機制,加大處罰力度。”

對此,魏燕芳主任也表示,“與菸草廣告傳播的影響力和危害性相比,目前《廣告法》的罰款力度還比較輕,而且,對於實力雄厚的菸草企業來說,這一點點罰款實在是無關痛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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