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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艾滋病患者婚姻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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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能結婚嗎?

我國對艾滋病患者婚姻的相關法律規定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有關數據顯示,我國的艾滋病流行趨勢將進入高速增長期,其中,年輕人正成爲艾滋病的最大受害者。

相關規定:

1、《艾滋病防治條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2、《關於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見》規定:“艾滋病病人應暫緩結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請結婚,雙方應接受醫學諮詢。”

3、《婚姻登記條例》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4、據《母嬰保健法》和《傳染病防治法》,“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等。

近年來,人們對於艾滋病病人是否可以結婚的問題提出了質疑,緣由是衛生部1999年發佈的《關於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見》與現行法律發生的衝突。該規定:“艾滋病病人應暫緩結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請結婚,雙方應接受醫學諮詢。”這一規定讓人感到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對待艾滋病問題上的模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在傳染性上有區別?這樣的規定是否與母嬰保健法有所衝突?爲此,應該對婚姻法、傳染病防治法和母嬰保健法的有關條款進行更明確的說明。

因爲法律規定的衝突,各省民政部門的態度也不盡相同,有的“從嚴”,如江蘇省,有的“從寬”,如廣東省、貴州省。在艾滋病患者到底能否結婚的問題上,貴州、廣東的態度與江蘇的態度截然相反,而截然相反雙方的理論依據,均來自《婚姻法》以及由衛生部下發的《對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見的通知》,這是個頗有意思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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