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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救命條例”新亮點:黑救護車最高罰5萬

來源:妖孽男    閱讀: 2.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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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救命條例”今早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議稿亮點紛呈———

廣州“救命條例”新亮點:黑救護車最高罰5萬

被稱爲老百姓“救命條例”的《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在今天上午,被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廣泛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分爲五章。審議稿中,醫院不得拒收危重病員、任用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120”工作的將被重罰、流浪乞討人員救治費不轉嫁醫療機構、“野雞救護車”最高可罰款50000元等亮點令人耳目一新。

救治費用不能轉嫁醫療機構

在一審《條例》中規定:對流浪乞討救助對象的危重傷病員,救治費用由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對此,在討論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對於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傷病員,不能見死不救,但急救費用也不能轉嫁給醫院。因此,《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對此作了修改,規定:對流浪乞討的急、危、重傷病員,承擔“120”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救治,並且及時通知屬地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應及時到院甄別是否屬於救助對象。屬救助對象的,其救治費用按照救助管理的有關規定償付。

《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還規定,接受社會急救醫療的急、危、重傷病員拒不支付急救費用的,承擔“120”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分鐘內要向醫院發出調度令

《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明確規定:“110”、“119”、“122”等應急系統接警時,得知有需要急救的急、危、重傷病員的,應當在接到呼救信息後1分鐘內通知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則,在接到呼救信息後1分鐘內,向承擔“120”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發出調度指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呼救信息,不得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呼救和其他干擾。“120”呼救專線電話錄音應當保存2年以上(一審稿是提出保存1年)。

“野雞救護車”最高罰50000

任何單位和個人冒用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承擔“120”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或者“120”名稱、標示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急救醫生需3年以上臨牀經驗

《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明確規定,在承擔“120”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中,獨立從事“120”急救工作的執業醫師應當具有3年以上臨牀實踐經驗,參與實施“120”急救工作的執業護士應當具有2年以上臨牀實踐經驗。

此外,在《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新增加了:從事“120”急救醫療指揮調度的人員和從事“120”急救工作的執業醫師、執業護士、擔架員、駕駛“120”急救車輛的駕駛員,應當經過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相應崗位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和考覈,培訓和考覈不得收取費用。

《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還明確規定,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從事“120”急救工作;擅自動用“120”急救車輛執行非急救任務;不在規定時間內派出急救人員和“120”急救車輛;非因不可抗力延誤對急、危、重傷病員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可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解除聘用合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警應保障急救車優先通行

《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還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執行急救任務的“120”指揮、急救車輛優先通行;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執行急救任務的“120”急救車輛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臨時專用通道,保障指揮、救護車輛通行。#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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