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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知識:籃球的起源

來源:妖孽男    閱讀: 7.5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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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知識:籃球的起源

詹姆斯·奈史密斯
 

  (注:以下“西”爲西班牙語詞彙)

1891年12月初在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Springfield)市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後爲春田學院),由該校體育教師詹姆斯·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博士發明,當年的籃球規則只有13條,奈史密斯博士於1939年去世,終年78歲。

他未曾料到,由他創建的籃球項目竟然在二百多個國家流傳市面着,而且至今美國籃球還譽滿全球。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由美軍傳入歐洲。

爲了紀念奈史密斯博士發明的籃球的功績,在春田學院校園內修建了美國籃球名人館—詹姆斯·奈史密斯紀念館。

1891年,奈史密斯在 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任教。這所學校體育系主任盧瑟·古利克爲貫徹冬季體育課教學大綱委託他設計一項室內集體遊戲。他從當地兒童喜歡用球投向桃子筐(當地盛產桃子,各戶備有桃筐)的遊戲中得到啓發,創編了籃球遊戲。

起初,奈史密斯將兩隻桃籃別釘在健身房內看臺的欄杆上,桃籃上沿距離地面3.04米,用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以後逐步將竹籃改爲活底的鐵籃,再改爲鐵圈下面掛網。人們稱這種遊戲爲“奈史密斯球”或“筐球”,很長一段時間之後,經過他與同事們反覆商量才定名爲“籃球”。
 
奈史密斯30歲時便發明了籃球,但籃球誕生後近半個世紀始終被人們所忽略,直到1936年柏林奧運會上才受到應有的尊重。75歲高齡的奈史密斯隨美國籃球隊抵達柏林,但美國籃球隊教練只負責他從美國到柏林的機票費,不承擔其在柏林的旅館費和入場券費用。而美國奧委會對此置之不理,使得這位籃球之父心情十分沉重。

國際業餘籃球聯合會首任祕書長威廉·瓊斯則很尊重和敬佩他,不僅解決了他的旅館費用,並邀請他爲奧運會首場籃球比賽開球。開球前,瓊斯向全體參賽運動員介紹了這位籃球發明者,奈史密斯受到大家的熱烈歡迎。全部比賽結束後,瓊斯又安排奈史斯主持發獎儀式,並授予他一枚奧林匹克特別勳章,以表彰他發明籃球的功績。當一位德國小姑娘向他敬獻月桂冠時,奈史密斯欣喜若狂,激動得把帽子拋向天空。
 
奈史密斯於1939年逝世。爲了永遠懷念這位籃球運動先驅,國際籃聯在1950年第1屆世界男子籃球錦標賽期間舉行的第一次中央局會議上,決定把世界男子籃球錦標賽的金盃命名爲“奈史密斯杯”。

到1893年,形成近似現代的籃板、籃圈和籃網。最初的籃球比賽,對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只需雙方參加比賽的人數必須相等。比賽開始,雙方隊員分別站在兩端線外,裁判員鳴哨並將球擲向球場中間,雙方跑向場內搶球,開始比賽。持球者可以抱着球跑向籃下投籃,首先達到預定分數者爲勝。 1892年,奈史密斯制定了13條比賽規則,主要規定是不準持球跑,不準有粗野動作,不準用拳擊球,否則即判犯規連續3次犯規判負1分;比賽時間規定爲上、下半時,各15分鐘;對場地大小也作了規定。上場比賽人數逐步縮減爲每隊10人、9人、7人,1893年定爲每隊上場5人。#p#副標題#e#

1904年在第3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第1次進行了籃球表演賽。1908年美國製定了全國統一的籃球規則,並有多種文字出版,發行於全世界,這樣,籃球運動逐漸傳遍美洲、歐洲和亞洲,成爲一項世界性運動項目。 1936年第11屆奧運會將男子籃球列爲正式比賽項目,並統一了世界籃球競賽規則,此後,到1948年的10多年間,規則曾多次修改,與現行規則有關的重要變化是:將得分後的中圈跳球,改爲失分隊在後場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進攻隊必須在10秒鐘內把球推進到前場;球進前場後不得再回後場;進攻隊員不得在“限制區”內停留3秒鐘;投籃隊員被侵犯時,投中罰球1次,投不中罰球2次等。1952年和1956年第15、16兩屆奧運會的籃球比賽中,出現了兩米以上的多人,國際業餘籃球聯合會曾兩次擴大籃球場地的“限制區”(也叫“3秒區”);還規定,一個隊控制球后,必須在30秒內投籃出手。60年代初有關10秒和球回後場的規定,一度因1960年第17屆奧運會後取消了中場線改畫邊線的中點而中止。1964年第18屆奧運會後,又恢復了中場線,這些規定又繼續執行。1977年增加了每隊滿10次犯規後,在防守犯規時罰球兩次,防投籃時犯規兩罰有1次不中再加罰1次的規定。1981年又將10次犯規後罰球的規定縮減到8次。很明顯,人員的變化的技術,戰術的發展引起了規則的改變,而規則的改變又促進了人員和技術、戰術的進一步發展變化。特別是50年代後期以來,規則的改變對籃球比賽的攻守速度,對運動員的身體、技術、戰術以及意志、作風等各方面都不斷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促進了籃球技術水平的迅速提高,女子籃球是1976年第21屆奧運會上才列爲正式比賽項目的。

籃球運動是1896年前後由天津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傳入中國的,隨後在北京、上海基督教青年會裏也有了此項活動。在1910年的全運會上舉行了男子籃球表演賽之後,在全國各大城市的大、中學校的籃球活動逐漸開展起來,其中以天津、北京、上海開展得較好,水平也較高,當時的比賽規則很簡單,在球場中間畫一個約有1米直徑的中圈,中鋒隊員跳球時一隻手必須置於背後腰部,任何一足不得踏出圈外。技術也簡單,中圈跳球后,誰接到球就自己運球,超過防守人就投籃。當時只會直線運球前進,傳球方法是單、雙手胸前傳球,跑動投籃是用單手低手上籃,立定投籃無論遠近都是用雙手腹前低手投籃。1925年前後,進攻和防守的5名運動員,有了較明確的分工,中鋒對中鋒,後衛對前鋒,有人盯人,各自盯住自己的對手。但前鋒的職責是隻管進攻投籃,不管退守;後衛的職責是隻管防守搶截球,不管投籃。前鋒和後衛很少全場跑動,只有中鋒要攻守兼顧。以後又逐漸改爲兩後衛1人助攻(活動後衛),1人留守後場(固定後衛),兩前鋒也變爲1人留在前場專管偷襲、快攻,1人退守後場助防。技術動作也有所發展,跑動投籃出現了單手、高手投籃,立定投籃出現了雙手胸前投籃,傳球出現了單、雙手擊地傳球,運球出現了兩手交替運球躲閃防守和超越防守向前推進的技術。規則中增加了罰球區和罰球線,隊員犯規4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犯規罰球可由隊長指定任何1個隊員主罰。比賽時間分爲上、下半時各20分鐘,中間休息10分鐘。每次投中或罰中後,都在中圈跳球,重新開始比賽。而中國籃球運動水平在1926年以後有了較大提高 。

1892年,籃球運動的發明人史密斯訂出18條簡易規則,籃球運動進入對抗比賽的階段,繼而產生了比賽的組織領導者、執法公斷者——裁判員。

外國稱籃球裁判爲“球證”,每場比賽有正、副兩個“球證”。建國前,我國稱籃球裁判爲“司令”,每場籃球賽只有一個“司令”。解放後改稱裁判員,每場球賽設正、副兩個裁判員。

我國現行籃球裁判分爲五級:國際級、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由於籃球比賽的速度強度都愈來愈大,爲了更全面、準確地執行規則,有些國家已開始試行每場比賽設前、中、後三個裁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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