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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前艾滋病人不應該有特權

來源:妖孽男    閱讀: 1.3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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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十幾次因販毒落網,數十次因盜竊被抓,卻至今不用坐牢;他五次被判刑,甚至敢在法庭受審時睡覺,卻依然能夠躲過刑罰。

在法律面前艾滋病人不應該有特權

周某是一個艾滋病人,自從知道自己患上艾滋病後,就開始仗病犯罪,瘋狂作案。

面對這類艾滋病犯人,法官也很無奈。因爲他們即使被判重刑,也能獲得監外執行,可是一放出來,他們很快就重操舊業,繼續危害社會。

近日,海滄法院刑庭法官建議,可以設立專區,專門關押這類患艾滋病的罪犯。

庭審現場 艾滋病人打瞌睡

敢在法庭受審時睡覺,在此前海滄法院刑庭受審的犯人當中,周某恐怕是第一個。

據法官介紹,開庭時間曾因找不到周某拖延了一次。因爲,周某犯罪被抓後,並沒有被收押,而是處於取保候審中。等到法官要通知周某參加庭審時,一度找不到周某,打電話他也不接。

第二次重新安排開庭時間後,周某總算出了庭。法官說,開庭當天,周某給人感覺“好像沒睡醒的樣子”。他因長期吸毒,臉色很蒼白,又似乎很困。

整個庭審過程大約持續了一個小時,周某始終一副“無所謂”的樣子,在法庭質證階段,他甚至睡着了。

當法官詢問他 “你對這一部分證據有沒有意見”時,發現他竟然閉上了眼睛,沒有反應。等到法官把他叫醒,接着法庭質證,周某也總是“一問一搖頭”,表示都沒意見。

從頭到尾,周某都沒有怎麼辯解。他只說自己犯罪是“事出有因”,“我有艾滋病,又沒有錢吸毒,就想賣點毒品賺錢”。

庭審結束時,周某在臨走前,竟然還開口向民警和法官借錢,他說:“我沒帶錢,沒錢坐車,回不了家。”

盜竊販毒 獲刑十六年

周某今年35歲,小學文化,重慶市北碚區人,他在廈門沒有工作,也沒有固定住處,長期靠販毒和盜竊維持生活。

周某最近一次被判刑是因三次販毒、兩次盜竊被抓。

其中,2012年3月6日16時許,他在思明區BRT第一碼頭站,販賣一小包淨重0.04克的毒品海洛因時被人贓俱獲。2012年3月30日14時許,他又因販賣一包淨重0.04克的毒品海洛因被抓。

周某販賣毒品次數多,但數量都不大,最多的一次也僅0.1克。2012年4月7日14時許,他在思明區湖明路一酒吧旁將一包淨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幣70元的價格販賣給一名癮君子,隨即被人贓俱獲。

周某除了販毒外,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每一次,他都是在公交站點作案,專門偷乘客的錢。去年2月份,他兩次在輪渡公交站點被反扒隊員抓獲。

據法官介紹,周某最近一次獲刑,就是因爲這三次販毒、兩次盜竊,被判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1.6萬元。

不過,由於廈門沒有專門關押艾滋病人的場所,最終,法院只能決定對周某“監外執行”。至於罰金,更是無處可罰。

五次獲刑 五次逍遙法外

算上最近的這一次,周某已經五次獲刑,卻從來沒有坐過牢。

他不但販毒、盜竊,還曾故意傷人。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0年8月2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2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9年4月30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2月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每一次,都是監外執行。因此,他越來越瘋狂。2011年11月25日,他再度被抓,這一次,他竟在半年多時間內,連續6次販毒,2次容留他人吸毒,17次盜竊。爲此,他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罰金人民幣1.4萬元。

但遺憾的是,因爲周某患有艾滋病,每一次落網,他都能“全身而退”。而且,無論是在取保候審期間,還是在監外執行期間,他從來都不曾停止販毒和盜竊。

周某這樣“犯罪不用坐牢”的“優勢”也吸引了毒販的注意,甚至有販毒者掏錢租房子,提供給周某居住,只希望他能幫忙銷售毒品。

周某也很“勤奮”,翻開他的案件卷宗,導報記者發現,他每一個月都很忙,總是在犯罪,幾乎不休息。

法官建議

設立專區關押病犯

除了艾滋病人外,還有很多病犯讓法官無奈。去年海滄區法院曾做過一個統計,僅海滄區,三年時間裏就有20名病犯獲得監外執行。

這些病犯,有2人是懷孕婦女,3人是消化道、腹部有金屬異物,還有15人是因患有心臟病、肺病、高血壓、腎衰等嚴重疾病而獲得監外執行。

法官統計後,還發現一個問題,就是這些病犯重複犯罪的概率較高。在這些病犯中,曾經有過犯罪記錄的佔了75%,五成以上是累犯。

針對包括艾滋病人在內的各類病犯,海滄法院刑庭法官建議,可以考慮設立一個“病犯專區”,專門關押這類患病的罪犯,集中管理,集中治療,消除病犯以疾病爲藉口多次犯罪的可能性。

  立場

別讓艾滋病成“免罰金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艾滋病人並沒有豁免權。

艾滋病犯人屢抓屢放,受害者權益誰來維護?公衆安全又如何保障?面對艾滋病犯,當司法軟弱之時,老百姓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又該由誰來保護呢?

“沒有條件羈押”,不是寬容犯罪的理由。司法部門應該針對採取艾滋病犯強有力的行動,不應該總是容忍。

對艾滋病人的“忍讓”,實質上就是縱容犯罪,也是對公共安全不負責任,不僅會助長病犯囂張氣焰,還可能引來更多的效仿者。

任由病犯橫行,就是將公衆置於危險境地。因此,不能讓艾滋病成爲罪犯的“免罰金牌”,只要嫌疑人實施了犯罪,就應依法懲處。

艾滋病囚犯並非沒有監獄或看守所收押,北京早有專門關押傳染病囚犯和艾滋病囚犯的監獄,湖北武漢等地也已經在離市區較遠的地方,建立了專門的艾滋病囚犯關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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